江西法院最新公布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的兩個成功案例
原創作者: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工傷專業律師陳劍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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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也就是2025年,據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某個法律界人士說江西省法院特別是九江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2026年3月5日晚戌時,我特意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江西省范圍內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的成功案例。
日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最新公布的一個十級工傷案當中支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還發現江西省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最新公布的一個十級工傷案當中支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特別是2023年9月18日實施的《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之規定特別有利于工傷者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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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和贛州中院二審的判例。
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2025)贛0729民初857號一審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為:
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821.69元(5831.67元月×7個月)。該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已發放26873元,根據2023年9月18日實施的《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之規定,差額部分13948.69元(40821.69元-26873元)由某公司向鐘某補足。
2026年1月5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贛07民終6284號二審民事判決。二審贛州中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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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西省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例。
江西省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贛0491民初1843號一審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等。
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23年修正)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具體而言,原告公司依法應支付被告工傷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464.5元(4,582.5元×7個月-25,61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3,717.5元(4,582.5元×5個月-19,19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495元(4,582.5元×6個月),合計37,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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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工傷專業律師陳劍峰律師原創第1493篇工傷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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