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區定日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文物盜竊案,二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元的刑罰。
基本案情
2025年以來,被告人桑某、塔某先后在定日縣、定結縣、崗巴縣等寺廟和遺址使用撬棍等作案工具,多次盜竊酥油燈、合金鈸、藏紙經刻本、印經板等文物。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桑某先后盜竊7起,竊得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17件、非文物3件;被告人塔某盜竊6起,竊得三級文物2件、一般文物16件、非文物3件。
法院審理
定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文物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在具體犯罪中,二被告人多次共同實施盜竊行為,作用相當,不分主從犯。法庭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做出以上刑罰。
法官說法
文物承載文明根脈,盜竊犯罪必受嚴懲。在本案中,二被告人被“一夜暴富”妄念蒙蔽理智,以為一根撬棍就能撬開財富之門,卻不知撬開牢獄之門。莫讓貪念毀歷史,法律重錘不留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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