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領導:
我叫甘雨,是一名被詐騙數千萬元的被害人家屬。我在萬般無奈之下,現實名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茶園派出所民警公然違背公安部規定的“三個當場”的行為進行控告,懇請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依法監督、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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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劉校逢律師、王亞偉律師在辦理我父親甘某某的案件時,發現了居住在福州的劉某涉嫌詐騙我父親數千萬元的重大犯罪線索,且犯罪嫌疑人劉某具有可能轉移財產、逃匿的緊急情況,隨即,我們委托兩位律師代為控告、報案。
2026年4月10日,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王亞偉律師攜帶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報案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到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對劉某詐騙我父親數千萬的行為進行控告、報案,卻在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茶園派出所遭遇接待民警拒收材料、拒不出具受案回執的行為,公然違背公安部三令五申的“三個當場”規定的行為。
具體情況如下:
2026年4月10日上午9時許,王亞偉律師攜帶委托手續及控告材料前往劉某的戶籍所在地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偵大隊進行報案,公安局門衛告知報案需去派出所,刑偵大隊只接受派出所報上來的案子,不得進入公安局。
隨后,王亞偉律師前往劉某戶籍所在地管轄派出所——茶園派出所,接待警官了解控告事項后,告知:因為之前代理人已經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遞交了控告材料,應當先由首警部門處理此案,若朝陽分局認為不具有管轄權,則由朝陽分局進行移送。并以劉某的戶籍地已拆遷,并非居住在其派出所管轄區域為由,拒絕接受控告材料,拒絕出具受案回執。
接待警官僅給王亞偉律師制作詢問筆錄,只出具報警回執。時間一直持續到下午15時許。
據王亞偉律師講,其明確告知接待警官:朝陽分局并沒有受理本案,我們只是向他們郵寄了材料。按照公安部接處警要求,貴局應當嚴格執行“三個當場原則”,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回執。但接待警官依然堅持拒絕接受控告材料,拒絕出具受案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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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家屬,百思不得其解,為什么控告詐騙案這么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二、主要內容(一)規范工作流程1. ……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推諉。……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根據《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2024)四、公安機關接報案實行“三個當場”制度。對報案人上門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投訴舉報監督的方式和途徑。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我們認為,涉嫌詐騙我父親數千萬元的犯罪嫌疑人劉某無論是犯罪地還是居住地均在福州,我們委托律師到福州公安機關報案,符合法律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茶園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二、主要內容(一)規范工作流程、《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2024)第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
更讓我們揪心的是:我們發現犯罪嫌疑人劉某可能存在正在轉移資產、有企圖逃匿的重大嫌疑!如警方一再推諉、不依法及時受案、立案,不采取緊急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將巨額資產轉移完畢、犯罪嫌疑人藏匿或逃往境外,我父親的合法權益將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法律的公平正義更會被嚴重踐踏。
在此,我以被害人近親屬身份,依法提出以下訴求:
請貴單位督促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茶園派出所立即糾正違法行為,嚴格執行“三個當場”規定,依法接收我父親的控告材料、并出具受案回執;對被控告人劉某涉嫌詐騙及轉移資產行為依法及時受案、及時立案、及時審查、及時處置,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關鍵證據損毀、滅失;對此次接報案中不依法履職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追責,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民的合法權利。
感謝貴單位的關注、理解、幫助和支持!
反映人:甘雨
聯系方式:18164680519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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