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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每天催著員工簽合同,自己不簽合同,會是一種什么狀況?
事情是這樣的。
2023 年 7 月 17 日,盧某入職北京某公司。
崗位:人事總監。
工資:15000 元 / 月。
雙方沒有簽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為盧某繳納社保。
2024 年 2 月 24 日,盧某離職。
隨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理由很簡單:公司沒簽合同 → 應該賠。
公司當場回了一句:你是 HR 總監,合同本來就是你管的。
公司主張:盧某是人力資源負責人,
職責包括:勞動關系、管理入離職、管理人事制度、建設合同簽訂管理... ...
公司招聘盧某,目的就是規范用工。
盧某自己也承認:入職后負責人力、行政、財務工作。
入職三天后,就開始推動全員簽勞動合同,甚至還發了合同模板。
盧某辯解:我沒有最終決策權,合同要老板同意,我只是執行層。
老板后來想搞勞務外包,所以暫停簽合同,我也沒辦法啊。
法院問:有證據嗎?
盧某回答:老板口頭說過很多次。
到這里,案子基本就結束了。
一審判決:你負責合同,還來要雙倍?無語了!
盧某崗位是總監,且負責:人力資源管理 + 合同管理,屬于典型的人事負責人。
而且:他自己制定制度,制度里還寫著:「新員工入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結果,自己沒簽。
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提出簽合同,被公司拒絕。
法院結論:未簽合同,責任在盧某本人。公司不承擔二倍工資。
判決: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94310.35 元。
盧某不服,上訴。
盧某上訴理由:我雖然是人事總監,但我也只是執行人員啊。
簽不簽合同,老板說了算。我已經推動過,公司故意不簽,所以責任不在我。
公司回應很簡單:司法解釋寫得很清楚,如果因為勞動者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未簽合同,公司不用賠。
而盧某,正是負責人力的。
二審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勞動者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二倍工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二)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的。
法院認定:盧某是人力資源負責人。
職責包括:推動簽合同、管理用工制度制定。
而且他自己承認:入職三天就開始推進簽合同,說明他知道法律后果。
但最終:合同沒簽,證據沒有,記錄沒有,拒簽證明沒有。
法院結論:存在重大過失,不支持二倍工資。
維持原判。
案號:(2025)京03民終15437號
這個案子為什么很多人看著解氣,因為這類情況很常見。
平時管員工時:「合同必須簽,不簽違法。」
輪到自己時:合同沒簽,去要雙倍。
這個案子給 HR 的三個提醒:
1、人事崗位,舉證責任更重。
2、推動簽約,一定要留痕,要有:郵件、微信、OA、會議紀要。
3、別想著靠制度漏洞賺錢,法律保護勞動者,不是保護懂法的人鉆漏洞。
法院這類案子,態度越來越統一:監守自盜式索賠,基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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