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音樂協會(中央)于4月23日發布通告,要求在翻唱歌曲、表演、在媒體平臺上使用以及DJ打碟時,必須獲得歌曲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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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音樂協會(中央)表示,由于收到了歌曲版權所有者的投訴,在戲劇表演、舞臺秀、話劇等場合中演唱的歌曲,必須獲得相關版權所有者的許可。無論是翻唱歌曲、廣告歌曲,還是在媒體平臺上使用的任何歌曲,都必須獲得歌曲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此外,通告還明確指出,未經歌曲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嚴禁使用AI技術將女聲歌曲轉換為男聲,或將男聲歌曲轉換為女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擅自改變歌曲聲音,并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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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DJ在制作混音(Remix)時也必須獲得歌曲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混音中使用了其他歌曲,也必須向相關版權所有者申請許可。因此,藝術家們需要向版權所有者獲取許可,如未遵守,將面臨法律糾紛。
為此,對于在各地區巡回表演的戲劇團體所使用的歌曲,相關省、縣、鎮區的音樂協會將負責檢查是否已獲得歌曲所有者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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