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不到半個月就領證,新婚生活加在一起沒超過10天,老婆就回了娘家說“生理性厭惡”,而且,她還懷孕了!男方的第一反應估計跟無數網友一樣:“才幾天就懷孕……這孩子是不是我的?”
一、這場“倒追+閃婚”,背后到底藏著什么?
事情發生在河南駐馬店。今年過年,23歲的李先生通過相親,認識了21歲的小雅。小雅年輕漂亮,一來二去就主動“倒追”起李先生來,開口閉口“哥哥”,說要跟他“好好過日子”。
李先生被家里催婚催得頭大,見姑娘這么主動,心里樂開了花,覺得天上掉餡餅了。認識不到半個月,小雅就開始催著領證:“咱倆感情好,早點定下來,省得夜長夢多。”他家二話沒說,砸進去18.8萬彩禮、5萬三金,再加上酒席、婚慶七七八八的開銷,前后將近40萬——這幾乎是家里大半輩子的積蓄。
3月10日,兩人領了結婚證,隨后辦了酒席。可新婚生活才開始,噩夢就來了。
兩人一起去天津打工,第一個晚上,小雅就因為“被子有點潮”,讓新婚丈夫去跟她弟弟擠一張床。李先生當然不干,小雅當場摔臉子,一整晚沒搭理他。接下來的幾天更是處處挑刺:吃飯低頭快了——“你沒教養”;想聊聊天——“跟你沒話說”。
滿打滿算一起生活了7天,小雅收拾行李回了娘家,扔下一句話:“性格不合,我對你生理性厭惡,不想過了。”
李先生整個人都懵了。之前不是還“倒追”得熱火朝天嗎?怎么領了證就“厭惡”了?他趕緊打電話道歉,跑去娘家接人,哄了半個月,小雅態度堅決:“別來了,我不想見你。”
更讓他崩潰的是,小雅回娘家后突然告訴他:“我懷孕了。”
李先生徹底傻眼了——結婚才7天,在一起生活一共也沒幾天,怎么就懷孕了?他脫口而出:“這孩子……是不是我的?”
這句懷疑徹底激怒了小雅。她在電話里吼:“你說什么?你懷疑我?我不想跟你過了,也不想調解!”轉頭就跟媒體說:“他動不動摔門就走,在村里到處說我‘跑了’,讓我在鄉親面前抬不起頭!”
目前雙方說先“各自冷靜”,但誰都看得出來,這場鬧劇遠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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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能離得了嗎?“孩子是不是我的”該怎么辦?
先說離婚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小雅和李先生一共只一起生活了7天,小雅以“生理性厭惡”為由要求離婚,兩人也沒和好的可能,法院大概率會判離婚。這一點基本沒什么爭議。
真正麻煩的,是孩子的問題。
現在孩子還沒出生,而且李先生對小雅懷孕的時間提出了質疑。這牽扯到兩個層面的法律爭議:
第一,如果孩子確實不是李先生的,法律上怎么認定?
從民事角度來看,如果李先生能拿出證據(比如孕周鑒定、醫學報告、兩人共同生活時間極短的事實),證明小雅受孕時兩人根本沒有發生性關系,那么這個孩子就跟李先生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法律上,他沒有撫養義務,也不需要承擔孩子的任何費用。
但是,如果孩子確定不是他的,這就可能不僅僅是民事問題了。小雅讓他誤以為孩子是他的,把他當成了“繼父”來結婚,這種行為,往嚴重了說,可能涉嫌詐騙——以結婚為名,騙取彩禮和結婚相關財物。如果查實小雅在跟李先生交往時同時跟別人保持關系、故意隱瞞懷孕事實來騙取婚姻和財物,那就不是離婚官司這么簡單了。
第二,出生后如果李先生不愿意,能不能拒絕做親子鑒定?
這里有個很重要的法律規則:如果小雅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而李先生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也就是說,不是你說不做就能不做的,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利推論。
所以目前的“冷靜期”,對雙方來說都只是風暴前的短暫平靜。如果孩子最終跟李先生沒有血緣關系,那這場婚姻從一開始就是個騙局;如果孩子確實是李先生的,那只能怪他自己閃婚閃育,40萬彩禮能不能拿回來,將是另一個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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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來了:這40萬彩禮,能要回來嗎?
這恐怕是李先生一家最關心的問題了。畢竟40萬不是小數目,抵得上很多農村家庭大半輩子的積蓄。法律怎么規定的?
先看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后面跟著一個“但書”——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也就是說,李先生的情形屬于典型的“閃婚閃離”——兩人真正共同生活的時間才7天,遠談不上“長期穩定”。40萬的彩禮,放到農村來說,屬不屬于“數額過高”?這需要法院結合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李先生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來綜合認定。
此外,小雅懷孕這一情況,也會影響彩禮的返還比例。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已經共同生活的,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數額、雙方有無共同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核心要素。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是李先生的,那生育子女這個因素會讓彩禮更不容易拿回來;如果孩子不是李先生的,那就反過來,對李先生更有利。
還有一個法律點值得注意:如果法院最終認定小雅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可能會判決返還大部分甚至全部彩禮。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已經明確,如果一方以婚姻為名騙取彩禮,法院可以判決全額返還。如果李先生能證明小雅在認識他之前就懷孕了、故意隱瞞真相、用“倒追”的手段快速登記結婚拿彩禮,那么這個案件的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它可能不是婚戀糾紛,而是婚騙。
此外,彩禮和三金是兩回事。彩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三金則屬于特定節日或儀式中的定情信物。在司法實踐中,三金通常被視為彩禮的一部分一并處理,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否則不能要求全額返還“五金、三金”本身。
目前兩人還沒有正式走上法庭,后續如何發展還是個未知數。但對于李先生一家來說,與其繼續糾纏已經無法挽回的感情,不如盡快走法律程序——訴請離婚、申請孩子親子鑒定、要求彩禮返還,這三步一個都不能少。拖得越久,彩禮被“消耗”得越多,想要回來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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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在最后
說實話,看完這件事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婚姻真的不能當“開盲盒”。
認識不到半個月就領證?用40萬的彩禮賭一個“好好過日子”?這不叫結婚,這叫“婚賭”。“倒追”也好、“生理性厭惡”也好,說白了都是表面說辭。這場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感情基礎,沒有了解磨合,甚至連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
有人說小雅可能是“騙婚”,也有人說李先生活該,結婚這么大的事連對方是什么人都沒搞清楚就敢往里砸40萬。但不管真相如何,有一點是確定的:婚姻最怕的不是“生理性厭惡”,而是“套路性欺詐”。
最后留兩個問題給各位讀者討論:
一、你覺得這個孩子如果真的不是李先生的,法院會怎么判?小雅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二、如果最后證明是“騙婚”,李先生這40萬彩禮能不能全額要回來?你怎么看?
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來源: 大河報、半島晨報、小莉幫忙等多家媒體報道(2026年4月18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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