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也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單位,但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對于補償標準,很多被征收人都會認為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征收補償原則,因此便也會直接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對被征收人來說,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可對于征收人來說,若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則會影響具體的征收工作,會導致其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實現征收目的。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能盡快完成征收工作,讓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能簽訂補償協議,交出土地或房屋,則會采取各種逼遷行為,對被征收人進行施壓,試圖讓其趕快交出土地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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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常見的逼遷行為就是斷水、斷電、阻斷被征收人通行道路等,這也成了征收方迫使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慣用的手段。不過,除了上述我們提到的這些逼遷行為之外,以下兩種也是征地拆遷中常見的兩種逼遷行為。
一、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可以說很常見。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無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那么征收方則會把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
想必大家都知道,所謂的違法建筑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未經審批手續而建的建筑,嚴格意義上來講,未按照法定程序建設的房屋,通常會被相關部門責令整改或是拆除、沒收,而且這樣的建筑,就算遇上了拆遷,肯定也是不會有補償的,即使有,補償也肯定是趕不上合法建筑的。
但是這并不代表著所有的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而且違法建筑的認定等也都有著嚴格的程序,不是口頭上說是違法建筑就是違法建筑的。因此,當有相關人員告訴你房屋是違法建筑,但并沒有履行任何的調查、認定程序,以及作出書面文件時,那一定要注意。
尤其是在房屋征收中,在你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相關部門便隨即告知你房屋是違法建筑時,很明顯這是想以違法建筑的名頭,試圖給你施壓,逼迫你讓你搬遷走人。因此,凱諾律師要在這里提醒大家,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一定要審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一般如果是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才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那很有可能就是另有目的。
二、房屋被鑒定為危房
除了房屋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外,把房屋直接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情形也是很常見的。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在被征收人遲遲不愿意簽訂協議的情況下,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就會對合法房屋采取撞擊,或者是以“拆除違法建筑時不小心把房屋撞出了裂縫”等為由,將房屋事后鑒定為他們口頭中所說的“危房”,并對被征收人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然而再以緊急避險為由,限被征收人xx天內搬出房屋。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同樣是出現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協議的情況下,那不用多想,肯定也是存在以拆危促進拆遷的嫌疑。當然了,即使鑒定危房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那只要房屋已經早早被列入征收范圍內,其征收方的目的也是很明顯的,仍然是有降低征收成本,盡早完成征收工作的嫌疑,所以,作為被征收人此時也要對征收方的行為提高警惕。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具體的補償安置過程中,若征收方把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是危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輕易的相信,一定要盡快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盡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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