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入戶搶劫案件中入戶目的的認定
——季某某搶劫、強奸案
入庫編號2024-05-1-220-002 / 刑事 / 搶劫罪 / 東港市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1)遼0681刑初51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認定“入戶搶劫”所考察的入戶目的,理論上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前后有較大的變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入戶進行搶劫的行為,將入戶目的限定為為實施搶劫行為而入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定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涵蓋了以侵害人身為目的的入戶。本案被告人以實施強奸為目的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構成入戶搶劫。
關鍵詞
刑事搶劫罪強奸罪入戶目的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7日14時許,被告人季某某以與被害人崔某某發生性關系為目的進入崔某某的家中,采取暴力毆打方式欲強行與被害人崔某某發生性關系,但因其陰莖未能勃起而未得逞。被告人季某某在此期間發現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內裝有現金,遂通過暴力毆打方式搶劫其腰包內現金人民幣2600元。
被告人季某某的暴力行為致使被害人崔某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崔某某胸部外傷,多發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雙眼挫傷,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被民警抓獲,如實供述其強奸犯罪事實,但拒不承認存在搶劫行為。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因本案受傷在某市中心醫院住院15天,休治42天,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法院核定造成的物質損失為醫療費25559.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護理費1930.20元、誤工費4969.26元、鑒定費1563.60元、交通費200元(法院酌定),合計34972.64元。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遼0681刑初1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季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季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物質損失人民幣34972.6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提出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遼06刑終119號刑事裁定,撤銷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21)遼0681刑初1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東港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遼0681刑初5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季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季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物質損失人民幣34972.6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責令被告人季某某退賠被害人崔某某損失人民幣26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季某某以非法目的入戶后采取暴力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入戶搶劫,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奸、搶劫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季某某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季某某強奸行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強奸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關于指控被告人季某某搶劫被害人2600元的事實,經查,該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證實,有證人證言、扣押清單和現金指認照片、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等佐證,多名證人證實季某某系2020年9月初得到勞動報酬;季某某的母親、妹妹等多名證人證實其平常愛喝酒,掙點錢就買酒喝了;季某某的母親證實季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找其要錢買酒喝,其給付季某某300元錢;證人李某某證實其于2020年10月4日看到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內有挺厚一疊錢;季某某的供述和證人證言證實其從被害人家里出來后買啤酒和加油花費26元,偵查機關從季某某身上扣押的現金為2574元,兩者之和與被害人陳述的2600元相符。上述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可以排除合理懷疑,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物質損失,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關于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證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季某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責令退賠。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36條、第64條、第67條第3款、第69條、第236條、第2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第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第2條
一審: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21)遼0681刑初1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6月4日)
二審: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6刑終119號刑事裁定(2021年9月28日)
重審: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21)遼0681刑初5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3月10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02月26日作出調整
(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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