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乘飛機出差辦案,沒想到在登機口被攔截強行收取200元行李逾重費。”云南昆明的朱先生稱,事后他狀告涉事的西部航空和云南機場地服要求退還,目前此案已開庭審理。
收費——
男子稱登機口遭攔截,被強行收取200元行李“逾重費”
朱先生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系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經常在全國各地出差辦案。
他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6年1月30日,他購買了西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航空)航班號為PN6378的經濟艙機票。
2月1日上午,他攜帶行李箱來到昆明長水機場,擬前往河南鄭州辦案。行李箱高約50cm,重量不超過5kg,當時順利通過了值機和安檢,然而在距飛機起飛十多分鐘前,他在登機口突然被機場工作人員攔下,說他的行李箱超標要收取200元“逾重費”,“他們既沒有稱重,也沒有打開箱子檢查,就在收費單據上寫下‘超重’兩字。”
![]()
圖為涉事行李箱
記者注意到,西部航空一張寫有朱先生名字的“逾重行李票”載明,“登機口收費上機行李”,“運費金額”200元。
朱先生回憶說,當時除他被攔截外,還有1男2女共3名乘客,“工作人員說如果不支付這筆費用就不允許登機,眼看登機時間越來越近,我被迫支付,但當即稱要起訴他們。”
![]()
圖為支付記錄截圖
朱先生的支付憑證顯示,其支付時間是2月1日上午9:38,收取該筆費用的是云南機場地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機場地服)。
起訴——
臨近登機時才告知行李超標,收費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要求退還并賠償損失
事發后,朱先生向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西部航空和云南機場地服。
朱先生稱,被告單方面強制收費嚴重增加了他的負擔,且被告收費時沒有告知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此行為嚴重侵犯他的知情權,該收費不合理。
他認為,被告在臨近登機時才告知行李超標并需要收取行李費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告作為航空服務的提供者,在他購買機票及值機過程中未按照《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的要求明確告知需要托運行李的范圍,更沒有告知收費標準。
“被告行李規定屬于格式條款,但是購票頁面及值機頁面未以醒目方式(加粗、彈窗)提示經濟艙隨身行李嚴格限制條件,導致我不知情也不知曉。”朱先生說,在臨近登機時突然告知他所攜帶行李箱不符合規定,對他突擊收費,剝奪了他提前調整行李或返回值機柜臺辦理托運的選擇權,被告作為航空服務的提供者也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與他簽訂航空服務合同過程中未履行格式條款提醒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被告的行李收費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為無效條款。
朱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退還他的行李托運費200元,賠償他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支付他為此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等。
辯稱——
西部航空稱有權自行制定可登機的手提行李尺寸
已盡到合理提示注意義務
今年4月15日下午2:30,此案在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
圖為西部航空航班
庭審時,西部航空答辯稱,他們有權自行制定可登機的手提行李尺寸,且已將手提行李尺寸要求圖例、規定在購票平臺上公示,朱先生在閱讀全部行李規定并勾選同意后購票,他理應遵守他們公布的行李要求。
首先,旅客購買機票后,即視為與他們簽訂了航空運輸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他們的運輸總條件。根據民航局和交通運輸部發布的相關規定,他們有權自行制定手提行李尺寸、重量、收費標準,并通過運輸總條件進行公示后生效。
其次,他們已將《西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等規定及行李尺寸要求圖例材料,通知購票平臺公示。旅客在平臺訂票時,須勾選“已閱讀并同意以下協議”方可下單,勾選協議中含《西部航空國內航線行李運輸差異化服務規定》《西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這兩份協議中均有“每位經濟艙旅客可免費攜帶1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每件不超過7公斤,尺寸不超過20×30×40厘米,否則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或同義相關表述,且為針對性地做好提示說明義務,購票平臺上也已通過圖例形式對他們的手提行李尺寸進行提示。
最后,他們制定《關于三超行李進客艙提示》,并將該提示列在訂票服務協議必讀內容的顯著位置,提示旅客注意不能隨身攜帶《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中非托運行李(即重量超過7公斤或尺寸超過20×30×40厘米)標準的超大、超重、超件行李,否則將承擔相應后果。
故朱先生通過購票平臺在勾選該協議后,確定購買了昆明到鄭州的機票,視為已知曉全部行李要求,同意與他們簽訂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應按照雙方簽訂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履行義務,如朱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攜帶手提行李,他們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他收取超規行李費用,他們的收費行為并未侵犯他的任何權益,系正常的履約行為。
西部航空還辯稱,他們通過多種途徑,將“三超”行李規定進行突出顯示和反復提示,已盡到合理的提示注意義務,亦不存在隱瞞真實情況、誤導旅客的行為,朱先生不能因自身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認為他們存在侵權行為,從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此外,西部航空還稱,朱先生主張賠償律師代理費10000元,并無任何法律規定和合同依據,他亦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損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他的相關訴求不應當被支持,“我們認為他的訴求于法無據,于理不合,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求。”
庭審時,云南機場地服答辯稱,他們并非案涉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締約主體,未參與機票銷售環節,亦不負有提示告知義務,他們僅為西部航空的地面服務代理人,并且機場地服公司的行為均在授權范圍內規范實施,無任何過錯行為,并非適格責任主體,希望駁回朱先生對他們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的——
被告的行為制造了典型的“危困狀態”,起訴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朱先生說,他對兩被告提起訴訟,并非只是為了那200元返還問題,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捍衛誠實信用這一市場經濟基本準則。
他說,司法判決不僅是定分止爭,更應當引領社會價值、規范市場行為。
他說,被告在臨近登機時在登機口強行收費行為侵犯了他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被告的這一行為制造了典型的“危困狀態”,即時間危困(距起飛僅十余分鐘)、選擇危困(“付費或誤機”的二難選項)、心理危困(對誤機后果的恐懼被急劇放大)。
他稱,在此狀態下,當天他的支付并非真實意思的表達,而是在情境脅迫下的屈從。朱先生稱,被告利用其優勢地位制造困境并獲利,他們收取的那200元款項缺乏合同依據與法律依據,應當退還并賠償相應損失。
據悉,當天庭審結束后,法官未當庭宣布審理結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趙瑞利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大風新聞熱線029-8888 000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