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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路人無權強行阻止他人公共場所吸煙#沖上熱搜。
而今年1月初,有報道稱,深圳執法人員在公交站臺發現兩名男子吸煙,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當事人熄滅手中煙。
這一消息引發特別關注。
而上述熱搜話題的背景是,就在4月24日,有網友發帖稱,一女子在深圳公交站臺因阻止男子抽煙引發爭執。女子用飲料把男子手中的煙澆滅了,男子撿起剩下的飲料潑在女子身上。目前,警方已在對該事件進行核查。
那么,普通人能不能“干預”違規吸煙,如果可以“干預”又該采取何種方式呢?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五百元罰款。但無疑,這一管理行為只能由相關執法人員完成。
有律師解讀時提及,普通人只能舉報、勸阻吸煙者,若有更強烈的進一步舉動,在實踐中就容易引發沖突,很可能也會引發吸煙者的不滿。
相關解讀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普通人沒有執法權,確實只能對違規吸煙者進行勸告,也有人認為,強調吸煙者的感受,那誰來過問不吸煙者的情緒呢?
其實無論是誰都有勸阻違規吸煙行為的權利,只是,公民監督與執法權的邊界應當劃清。這種“限制”并不是讓普通人受委屈、遷就吸煙者,而是要求注重方式方法、避免過激行為引發的沖突。
在深圳,“別抽啦”小程序接受群眾的舉報,亦有成效。假如此類手段很好用,又何必一言不合就“動刀動槍”呢?
但這是有前提的:一方面,執法者需要盡到責任;另一方面,公共場合禁煙需要真正落到實處。
現代快報/現代+首席評論員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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