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深圳光明一女子在公交站勸阻吸煙男子,雙方發生爭執,交涉中女子用手中飲品澆滅男子香煙,雙方爆發沖突,隨后報警處置。當晚,女子在網絡平臺發布消息講述事情經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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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4月25日,深圳市光明區發布情況通報:
近日,網傳一名女子在我區某公交站臺勸阻一名男子吸煙一事引發關注。我區迅速成立由衛健、公安、交通、轄區街道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時20分許,在我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王某某(女,29歲)因勸阻陳某(男,33歲)吸煙行為,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某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某持煙的右手,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陳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王某某丟擲。
接到報警后,民警到場處置。因雙方互不相讓,堅持追究對方責任,民警遂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開展調查,并按規定對二人進行人身安全檢查。期間,由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王某某進行了檢查。經溝通調解,當晚22時許,王某某與陳某自愿達成和解并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針對公眾關心的公交站臺吸煙違規及處罰問題,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經核實,該男子在上述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控煙條例》。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名男子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行政罰款。
我們一直致力于打造無煙環境,將持續加強控煙管理,同時呼吁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光明區聯合調查組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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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市民可善意提醒或留證舉報,切勿私力強制制止
事件中,女子勸阻站臺吸煙男子無果后,用飲料澆滅對方煙頭,雙方隨即發生爭執、互相潑水,事后報警處理。針對這起公共場所勸煙糾紛爭議,南都N視頻記者專訪兩名專業律師,從法律層面剖析糾紛根源、處置邊界及正確維權方式,為市民公共場所維權提供專業指引。
南方民間智庫首席評議專家、執業律師臧建告訴南都N視頻記者,本次事件本質是一起普通的公共場所民事糾紛,起因并不復雜,核心是雙方對吸煙行為的認知、生活習慣存在差異,最終導致矛盾激化。
臧建表示,多數公共場所輕微糾紛,本質屬于道德約束與公序良俗調整范疇,無需公權力介入。若事發初期,雙方能夠保持理性克制、相互尊重,通過平和溝通化解分歧,便可避免沖突升級,也無需公安機關介入處置。此類糾紛屬于民行交叉范疇,公安機關接警后普遍采用調解優先的處置原則,既能快速化解矛盾、降低雙方時間成本與執法成本,也能有效緩和對立情緒、防止事態擴大,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針對事件暴露的核心問題,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毛鵬律師作出重點解讀。他表示,市民發現他人存在疑似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時,善意提醒、文明勸阻的行為完全合法合規,值得肯定,但維權方式必須把握邊界,切忌越界。
毛鵬強調,普通市民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限,在未獲得行政機關授權的前提下,無權強制制止、懲戒他人的違規行為。若善意勸阻無效,最合理、合法的處置方式是留存證據,向對應行政執法部門求助,由專業行政人員依法處置,而非自行采取潑水、爭執、阻攔等強制手段。
“有理不代表可以任意行事。”毛鵬解釋,即便市民出發點是制止不文明違規行為,一旦私自采取強制干預手段,對他人造成干擾、沖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會陷入被動,甚至可能觸犯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他進一步表示,若每位市民都以主觀判斷為由私自強制制止他人疑似違規行為,將直接打亂社會治安秩序,引發各類無序沖突。如若亂抽煙可被潑水、亂丟垃圾可被私自懲戒,各類不文明行為均由個人私力處置,社會公共秩序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臧建補充道,公安機關執法有著嚴格規范,辦案需在指定區域開展,遵循標準化流程,全程視頻留痕、有據可查,兼顧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同時,針對此類引發輿論關注的公共事件,當事人在公共平臺發聲需保證內容真實客觀,相關部門也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公開透明處置事件,維護公眾知情權與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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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陳彤
綜合 | 南方都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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