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六屆〕第27號
樂東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樂東黎族自治縣旅游市場嚴重失信聯合懲戒若干規定》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6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4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樂東黎族自治縣旅游市場嚴重失信聯合懲戒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樂東黎族自治縣旅游市場嚴重失信聯合懲戒若干規定》,由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樂東黎族自治縣旅游市場嚴重失信
聯合懲戒若干規定
(2026年1月22日樂東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會議通過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戒旅游市場嚴重失信行為,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游文化體育、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以下統稱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認定、信息歸集、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
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示等工作。
財政、稅務、行政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通信、網信、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聯合懲戒相關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督促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
第三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被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或者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將其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以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
(二)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旅游經營服務活動;
(三)因經營的旅游設施、設備不符合法定標準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等情形,導致發生安全事故;
(四)旅游景區超過核定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規定公告、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提供游覽項目;
(五)旅行社擅自改變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降低約定的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反旅游服務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
(六)銷售海鮮、水果、旅游特產及其他商品時,強迫購物或者采取短斤缺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方式欺詐旅游者;
(七)提供婚紗攝影、海鮮餐飲、汽車租賃、房屋租賃等服務或者低空、高速、水上、潛水、登山等旅游項目服務時,對其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欺騙旅游者;
(八)采用給予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與其進行交易;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將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五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因受到行政處罰而應當被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基于“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列入決定。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因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應當被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生效法律文書推送機制,由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作出列入決定。
第六條 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作出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送達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公示期、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途徑等。
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告知書載明的時限內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將旅游經營者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在名單信息中標明對相關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海南)網站上公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并在公示期屆滿時自動停止公示。
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示期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管理職責時,應當主動查詢、共享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公示的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并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六)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從業人員以及在名單信息中標明的對相關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限制任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懲戒措施,應當與其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聯,與其嚴重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確保過懲相當。
第九條 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保薦、承銷等服務。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管理,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依據行業標準、行業自律公約和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會員采取不予接納、勸退、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懲戒措施,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條 因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被撤銷、變更等情形導致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再符合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要求的,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撤銷、變更等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推送的法律文書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并送達將其移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同時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社會信用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公示滿一年且決定書載明的公示期未屆滿;
(二)已經自覺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行政決定文書等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義務;
(三)已經主動通過作出信用承諾、接受專題培訓、參加公益慈善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四)未再因違反旅游經營服務有關規定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五)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申請信用修復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提出申請的,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將信用修復申請及時推送至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
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并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并送達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同時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因案情復雜或者需要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信用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辦理信用修復決定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理由及預計辦結時間。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結果后,應當將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移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認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核查及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異議處理機構可以申請延期,經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核查期限,但整個異議處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對于核查確實有誤的,應當予以更正或者刪除,并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變更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認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本自治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管理職責時,應當同時查詢、共享信用中國(海南)網站上公示的三亞市、陵水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并依照本規定,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旅游市場有關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作出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
(二)未按規定歸集、公示、共享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三)未按規定處理信用異議;
(四)未按規定進行信用修復;
(五)未按規定對列入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懲戒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行社、旅游景區經營服務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其從業人員包括前述旅游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導購員、駕駛員等有關人員。
本規定所稱較重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
(三)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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