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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飲酒駕駛
“拘”!
有的人明明已經
“買”過酒駕的“單”
卻不吸取教訓
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再次觸碰法律“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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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凌晨2時許,新會交管大隊在會城啟超大道開展交通違法查處行動,執勤民警對一輛二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張某身上散發明顯酒味,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5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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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進一步核查信息時,發現張某曾在2026年3月1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獲,被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行政處罰,張某的駕駛證仍處于暫扣狀態,不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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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張某第一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駕駛人張某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依法給予行政拘留7日、罰款3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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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酒駕被處罰后
都會被記錄在案
無論相隔多久
都屬于“再次酒駕”
后果相當嚴重
人生中有一次酒駕,終生記錄在案。酒后駕駛一旦被查處,交管信息平臺會終生記錄其違法行為,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后,不分何時何地,即使間隔1年、2年,或更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均屬于“二次酒駕”。吊銷駕駛證后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前的酒駕違法信息也不會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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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提 醒
飲酒一分醉
駕車千萬險
駕駛員必須將交通安全放在首位
心存僥幸
換來的只能是法律的嚴懲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廣大駕駛人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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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賢
二審:晶
三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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