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份條約來自荷蘭人揆一的記載。從條約中可以看出,鄭成功取得全勝,而荷蘭人打著白旗灰溜溜地離開。
鄭成功為了表示自己只是為了收復臺灣,而同意讓荷蘭人帶走所有的財產。
一、雙方停止一切敵對行動,從此不記前仇。
二、荷方應將熱蘭遮城堡、外堡、大炮、剩余的軍用物資、商品、現金以及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產全部交與國姓殿下。
三、大米、面粉、酒、燒酒、肉類、豬肉、油、醋、繩索、帆布、瀝青、柏油、錨、火藥、槍彈、亞麻布以及被圍者返回巴達維亞途必需的其他物品,得由上述長官及評議會運上公司船只。
四、城堡內以及他處屬于荷蘭政府官員之私人動產應先經過國姓代表檢查,然后運上公司船只。
五、除攜帶上述物件外,二十八名評議員每人準予隨身攜帶二百銀元(rijksdaalder),另二十名特定公民準予一共攜帶一千銀元。
六、經檢查后,荷蘭士兵得以在長官指揮下,揚旗、鳴炮、荷槍、擊鼓、列隊上船。
七、所有在福摩薩之中國債務人及中國租地人之名單以及他們所欠債務應從公司賬簿中抄出,呈交國姓殿下。
八、所有荷蘭政府之檔案文件可以運往巴達維亞。
九、公司人員現為中國人拘禁在福摩薩者,應于八日至十日內釋放,拘禁在中國者,應盡早予以釋放。公司人員在福摩薩未受拘禁者,應發給通行證,以便安全到達公司船上。
十、國姓將捕獲之四艘小艇及其附屬物品發還公司。
十一、國姓負責撥出需要的船只運載公司人員及其財貨上船。
十二、公司人員在停留期間,國姓屬下臣民應按日供應以合理價格之蔬菜、肉類以及其他維持日常生活之物品。
十三、公司人員未上船前留在岸上期間,除為公司服務外,國姓屬下之士兵臣民一律不得進入城堡,不得越過工事網之堡籃,亦不得進至由國姓殿下下令所立之木柵。
十四、在公司所屬人員全部撤出城堡以前,城堡上除白旗外,不許懸掛別種旗幟。
十五、公司人員及財貨上船后,倉庫管理人員應留在城堡內兩三日,然后上船。
十六、本條約一經簽字、蓋章、宣誓后,雙方各依本國慣,國姓即派其官員Moor Ongkun及政治顧問Pimpan Jamoo-sje到荷蘭船上,公司方面亦派一職位僅次于長官之官吏燕·奧根斯、樊·華弗倫及福摩薩評議員大衛·哈曹爾(David Har-thouwer)到國姓處作為人質,雙方人質應留在指定地點,直至本條約所規定之事項均已執行完畢為止。
十七、目前在城堡內或公司船上之中國俘虜應予釋放,以交換荷方為國姓部屬所俘虜之軍民。
十八、本條約中如有發生疑義或有重要未盡事項,經任何一方提出后,應立即由雙方協商解決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