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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報】達州法院一案例入選2025年度全省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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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四川高院聯合司法廳召開“十四五”時期行政審判、行政復議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四川高院發布了2025年度全省行政審判典型案例。達州法院報送的“某鎮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周某詩責令限期拆除非訴執行案”入選。


案例八

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修建房屋應依法拆除

——某鎮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周某詩責令限期拆除非訴執行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鎮政府執法人員在某村排查中發現,周某詩未經用地審批搭建鋼棚房并入住。經測繪,周某詩違法占地面積158.66平方米(永久基本農田149.26平方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9.40平方米)。2025年2月,某鎮政府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周某詩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25年3月10日,某鎮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周某詩退還非法占用土地158.66平方米并恢復土地用途;2.周某詩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并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2025年9月10日,某鎮政府向周某詩送達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告知周某詩在收到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周某詩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復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且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某鎮政府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02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詩未辦理審批手續占用土地搭建房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之規定,某鎮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周某詩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該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催告后周某詩仍不履行義務,某鎮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遂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某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某鎮政府自行組織實施。

03

典型意義

永久基本農田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壓艙石。我國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特殊保護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當前農村“未批先建”現象仍時有發生,執法難度大,行政機關能否嚴格執法、人民法院能否依法支持,很大程度影響耕地保護制度落地成效。本案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強制拆除行政處罰決定并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準予強制執行,既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也向社會釋放了嚴格保護耕地的司法態度:耕地保護沒有例外,合法建房必須先行辦理用地審批。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無論房屋是否建成,均面臨被拆除的法律后果,執法不會因既成事實而妥協。

編寫人: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唐琴

達川區人民法院 譚舒文

來源: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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