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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記得米蘭·昆德拉在《被背叛的遺囑》中有這樣一句話:
“一個人在私下里所說的話和在公開場合所說的話之所以不同,不是因為他不誠實,而是因為它們屬于兩個不同的世界。讓人在這兩者之間的差距消失,就是把他活活剝皮。”
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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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是針孔攝像機?
按理說,如此行徑,安裝者應該完全清楚自己在做的是不能被看見的事。
難不成如果光明正大地裝一個攝像頭,員工會反對?所以要偽裝?
如果偽裝成普通物件還容易被認出,所以要偽裝成消防設備?之所以選消防設備,是因為消防設備承載著為你好的天然合法性,沒人會去質疑一個煙感器為什么掛在天花板上?
當一個公司把攝像頭裝在這樣一個女人頭頂,裝的還是偽裝的、隱蔽的、她無從察覺的攝像頭時,這已經不是普通的隱私侵權,這是對一個處于身體最脆弱階段的勞動者的精神凌遲。
公司的另一條辯詞說:
“公司在幾年前為了經營管理的需要,公開安裝過攝像頭,員工都知道這件事情。”
如果把管理這個詞無限擴張,擴張到可以吞噬員工作為人的全部尊嚴。
這就假設了一個前提:
雇傭關系一旦建立,勞動者就讓渡了自己的全部隱私權,公司有權對其進行任何形式、任何深度的審視,只要這種審視能夠被裝進管理的籮筐。
合理么?
朝陽法院的判決是:
“用人單位基于經營管理需要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且不得以隱蔽方式侵擾員工依法享有的合理隱私期待。”
如何理解?就是即使在公司的物理空間內,即使在工作時間內,勞動者依然保有某種隱私的最低限度,這種限度不取決于公司的善意,而取決于一個理性人在那個特定情境下能夠合理預期到的隱私邊界。
一間可以上鎖的、長期只有一人辦公的、二十平米的房間,本身就構成了這種合理期待的物理基礎。
一個哺乳期女員工對她的辦公空間不被偷拍的期待,是合乎情理、合乎常識、合乎人倫的——不需要她事先去和公司簽訂什么反偷拍協議,這種是默認存在的,正如她默認走進衛生間不會有人在門外架機器拍她。
最后判決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評論區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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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是不是太少了?
確實,這點錢對一家建筑裝飾工程公司不痛不癢,起不到任何威懾作用,而且以后還會有更多公司動歪心思,那么有心之人可以繼續在員工頭頂裝針孔攝像頭,反正賠得起。
另外一個,這個數字真正的意義,不在于它能不能賠償趙女士的精神損失。
它當然不能,但是它把一種傷害正式納入了可被司法承認的范疇。
在此之前,被裝攝像頭的女員工有沒有可能維權?
有,但她要面對的是一整套系統性的懷疑,你怎么證明你受到了傷害?你怎么證明這種傷害值錢?你是不是在小題大做?你是不是想敲詐?這5000元的意義,是它在法律層面回答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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