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云南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對蔣某某故意殺人、強奸一案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蔣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有預謀犯罪且手段惡劣
案前有預謀:
公開信息顯示,罪犯蔣某某預謀強奸被害人,所以在“送”被害人回家時故意從兩條路中選擇了一條沒有路燈、住戶稀少的小路。
案中頭腦冷靜、手段殘忍:
蔣某某“送”被害人行至一幽暗且是監控死角的路段突然從后面將被害人掐住,欲與被害人發生關系,在遭到被害人反抗時最終用三次掐脖子將被害人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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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異常冷靜、探查案情、藏匿證據、欲殺人滅口:
庭審信息透露,蔣某某將被害人殺害后曾經想將被害人尸體拖行藏匿,在拖行了200余米后聽到有車輛行駛的聲音才倉皇逃離現場,蔣某某在殺害被害人后還淡定的用手機拍攝了多張被害人的私密照片。
案發后,蔣某某藏匿了被害人手機,還曾經返回現場,以“討水喝”為由試探附近居住的老人是否目擊其罪行,其供認“若老人知情則計劃殺人滅口”,次日還隨其母親上山采蘑菇,表現出超乎常人的殘酷和冷漠。
法院一審認定蔣某某“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應依法嚴懲”,但因蔣某某作案時未滿15周歲,根據《刑法》第49條“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已是頂格量刑。
雖然蔣某某只有15歲,但是從他的犯罪行為來看其具有強奸的心理意圖和生理能力,本質上他已經具有成年人的能力,為何要拘泥于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硬定義呢?這就要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說了。
宏觀上講,當今世界的法律體系不外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言簡意賅地說:大陸法系就是人們常說的“法無禁止即可行”。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嚴格適用法律。
而英美法系則可以以“判例”為參考,法官在判決中不僅可以適用法律還可以創造法律。通俗來講,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可以“開先河”,可以“法官造法”,當然前提是在陪審團監督和同意之下。
從這一點來看,大陸法系偏于生硬、教條、本本。英美法系注重事實、倫理、邏輯,更加靈活。
另外,從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限制來看更加一目了然。
大陸法系主要是借助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奠定了成文法傳統,對于大陸法系的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這樣規定的:
可以看到,這些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重視,甚至可以說是溺愛都不為過,只要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論犯下任何罪行都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而英美法系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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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要么刑事責任年齡非常低,低到9歲甚至7歲,要么是有條件的設定為7到12歲,但是前提條件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犯罪意圖”,否則與成年人同罪。
如果將某某在英美法系的國家犯下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毫無疑問,強奸罪證明他已經有足夠的犯罪意圖,等待他的肯定是和成年人一樣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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