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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找人代打卡偽造考勤,公司辭退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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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朱琳

身為部門經理,卻長期讓他人代打卡、偽造考勤記錄,公司能否直接辭退?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明確答案: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蘇某與某軟件公司于2013年5月、2017年5月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于2019年5月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蘇某被任命為部門經理,負責運營、人事、行政、招投標、項目管理等相關工作。某軟件公司的員工考勤管理辦法對日常上下班時間、簽到方式及次數、偽造出勤記錄的后果都進行了具體規定。蘇某的工作日志中亦有關于考勤制度培訓、跟進考勤制度的內容。2023年5月,某軟件公司向蘇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蘇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長期利用職務之便由行政人事專員穆某代打卡、考勤造假,從2022年4月開始長期不出勤,同時經常以外出辦理公事為由處理私事,嚴重違反了多項規章制度且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蘇某提起仲裁,認為某軟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

本案主審法官朱琳經審理認為,蘇某擔任公司綜合事務部部門經理,負責人事、行政等相關工作,對于公司規章制度的認知程度應當明顯高于普通勞動者,考勤管理屬于其崗位職責范圍,根據某軟件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蘇某存在讓他人代為打卡考勤、常年考勤造假的行為,公司認定其嚴重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蘇某關于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敬業”的要求不符,應給與否定性評價;對于企業而言,勞動者嚴重違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具有法律依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企業正常管理秩序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者(尤其是管理人員)遵守制度、恪守誠信是勞動關系存續的底線,職務與權限不能成為違紀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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