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案件走向法庭前最為關鍵的“塑形期”。對于詐騙案件而言,這一階段更是控辯雙方在證據與法律認知上的首次深度交鋒。檢察官在此階段的核心任務,是通過嚴謹的證據篩選與法律邏輯,將一個龐雜的事實集合“建構”成一個指向明確的指控故事。而辯護律師的使命,則是進行一場專業的“反建構”——解構控方敘事,揭示其中的縫隙與另一種可能,最終在事實與法律的基石上,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的結果。這場博弈,直接決定了案件未來的走向與結局。
一、檢察官的“建構”藝術:編織一個可信的指控故事
檢察官的工作遠不止于審查證據,他更像一位敘事者,需要將碎片化的證據編織成一個邏輯自洽、足以說服法庭的“故事”。這個過程是精密而有序的。
首先,是圍繞“非法占有目的”進行事實篩選與定向串聯。這是詐騙罪的靈魂。檢察官會從卷宗中敏銳地提取那些能夠印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關鍵行為:例如,資金并未投入約定的項目,而是迅速轉移用于個人消費或償還其他債務;行為人在自身已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繼續收取后續款項;收款后即失聯或變更聯系方式等。這些孤立的行為點,被一條“事前無履行意愿—事中虛構事實—事后逃避返還”的邏輯主線串聯起來,一個關于“欺騙與侵占”的故事雛形便形成了。
其次,是將抽象的法律要件進行“場景化”與“證據化”填充。刑法條文是抽象的,但指控必須具體。檢察官需要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一要件,落地為具體的微信聊天記錄、夸大其詞的宣傳文案、偽造的合同文件;將“財產損失”具象為清晰的銀行流水、審計報告與被害人陳述;將“因果關系”體現為被害人基于某個具體謊言而做出財產處分決定的證據鏈。通過證據,為每個法律要件搭建起鮮活的場景。
![]()
最后,是構建一個相互印證、難以撼動的“證據堡壘”。單一的證據是脆弱的。因此,檢察官致力于構建一個立體的證據體系:讓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在關鍵細節上呼應;讓書證、物證與電子數據交叉驗證資金流向和虛假宣傳內容;必要時引入司法審計、筆跡鑒定等專業意見,加固證據的客觀性與專業性。這個體系的目標,是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讓指控看起來堅不可摧。
二、律師的“反建構”辯護:精準打擊與體系重塑
面對控方建構的嚴密體系,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不會四面出擊,而會像一位精準的外科醫生,尋找體系的“阿喀琉斯之踵”,并進行有的放矢的“反建構”。
第一把手術刀:直指核心——解構“非法占有目的”。 這是顛覆詐騙指控最根本的路徑。律師需要全力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本質是經營失敗或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
深度剖析資金流向:通過細致的財務審計,證明所收款項絕大部分用于公司運營、項目開支或生產經營活動,而非用于個人揮霍。即便項目最終失敗,也屬于市場風險或經營不善,與“非法占有”存在本質區別。
還原商業決策的真實背景:結合當時的市場環境、行業政策、公司財務狀況,論證行為人對項目前景存在真實、合理的預期,其夸大宣傳屬于商業推廣中的常見行為,而非刑法意義上以非法占有為根本目的的“虛構事實”。
重視事后行為的表現:積極還款的意愿表示、實際的部分履約行為、主動尋求協商解決的溝通記錄等,都是反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利反證。律師應系統收集并提交此類證據,重塑當事人“事出有因、盡力解決”的客觀形象。
第二把手術刀:切斷鏈條——瓦解“欺騙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系。即便存在不實陳述,也需論證其并非導致被害人做出財產處分決定的決定性原因。
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論證其中的不實陳述,僅是為了促成交易、獲取競爭優勢,行為人具備基本的履約能力和意愿。這屬于民事糾紛或行政違法范疇,不應升格為刑事犯罪。
引入“被害人因素”與“市場因素”:證明被害人的投資決策,更多地是基于對行業前景的自我判斷、從眾心理或投機心態,而非完全依賴于行為人的某個承諾。同時,論證財產損失可能源于市場行情突變、政策調整等外部風險,切斷其與“欺騙行為”之間的直接、必然聯系。
第三把手術刀:松動基石——挑戰證據體系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再堅固的堡壘,若基石不穩,便有傾覆之危。
審查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電子數據的提取、扣押程序是否合規?言詞證據的取得是否存在誘供、指供的嫌疑?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財務資料是否完整、客觀?程序瑕疵可能成為排除非法證據的突破口。
挖掘“隱蔽的有利證據”:在控方卷宗中,往往也夾雜著對當事人有利的信息碎片,例如一句提及經營困難但仍在努力的聊天記錄,一份顯示曾嘗試履約的憑證。律師需要將這些被忽略的“碎片”精心收集、整合,拼湊出不同于指控敘事的另一面事實。
善用專家輔助與外腦:對于涉及金融、會計、互聯網技術等專業問題的案件,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或出具專業意見,或對關鍵的鑒定意見申請重新鑒定,可以從專業角度對控方證據提出根本性質疑。
三、實戰推演:從真實案例看策略應用
案例一:“套路應聘”詐騙案中的罪輕辯護在一些以招聘為名收取培訓費、體檢費后失聯的案件中,檢察機關常以詐騙罪對招聘環節的“業務員”提起公訴。若我為其中一名底層業務員辯護,策略將聚焦于主觀故意與罪責個別化。
反建構焦點:我會重點論證,該業務員僅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固定話術進行招聘,其對整個公司以詐騙為目的的運營模式缺乏明確認知,其主觀上可能僅認為這是一種有爭議的銷售或招聘手段。同時,強調其僅領取固定底薪或極低提成,對詐騙所得無支配權,在整個犯罪鏈條中作用極小、地位次要。
策略應用:結合其認罪認罰、退繳個人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情節,全力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獲得相對不起訴處理,或在審判階段認定為從犯并大幅減輕處罰,力求緩刑結果。
案例二:涉眾型“投資理財”詐騙案中的定性之辯在P2P平臺、私募基金爆雷引發的案件中,平臺實際控制人往往被控集資詐騙罪,而部分中高層管理人員可能被指控為詐騙罪共犯。
反建構焦點:如果我為一名負責市場推廣的總監辯護,核心將放在行為性質的重新界定上。我將著力收集證據,證明其工作內容僅限于正常的市場宣傳和客戶維護,并未參與資金池的設立、歸集和挪用決策;其對平臺資金的實際流向與虛假資產標的不知情或無法知情;其宣傳內容雖有一定夸大,但系基于公司提供的、經過包裝的“合規”材料。
策略應用:據此,強力主張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更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上僅為非法集資)甚至僅是違規宣傳,從而在定性上實現由重罪向輕罪甚至無罪的突破。
四、審查起訴階段的溝通:從對抗到說服的藝術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與檢察官的關系,應是專業上的理性對話者,而非單純的對抗者。高效溝通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反建構”手段。
提交層次化、可視化法律意見:不應只遞交一份冗長的辯護詞。初期可提交《案件初步分析與意見》,提綱挈領地指出案件在定性、證據方面的核心爭議,引發檢察官關注。在全面閱卷并調查后,再提交附有圖表、時間軸、資金流向圖的《全面辯護意見書》,讓辯護觀點一目了然。
善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協商空間: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在審慎評估后,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認罪認罰換取量刑上的最大優惠。此時,律師的工作重點轉向與檢察官就量刑建議進行精細化協商,包括主刑、罰金、退贓退賠比例等,將當事人的利益落到實處。
以專業促成“不起訴”: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應果斷、詳盡地撰寫并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不僅要闡述法律理由,更要附上權威的學術觀點、類似的生效判例,為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現實參考,實質性地將問題解決在審判之前。
結語:在法律的鋒刃上尋求平衡
審查起訴階段的“建構”與“反建構”,是刑事訴訟中兩種專業力量的理性較量。檢察官的建構,守護的是社會秩序與法益;律師的反建構,捍衛的是個體權利與刑法謙抑精神。一位卓越的辯護律師,既是證據體系的冷靜解構者,也是有利于當事人之事實的積極建構者。其價值,正是在于通過專業、盡責的工作,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受住最嚴格的證據檢驗與法律推敲,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找到那個精準而公正的平衡點。這既是技術的較量,更是對法治信念的堅守。
關鍵詞
詐騙罪辯護律師;?刑事辯護律師;?審查起訴階段辯護;?
詐騙案律師;?刑事律師咨詢;?非法占有目的辯護;?
不起訴法律意見;?無罪罪輕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精于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在詐騙犯罪領域,其尤為擅長針對“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構成要件,展開體系化的精細化辯護與策略性抗辯,并在此罪與彼罪、刑民交叉的復雜邊界地帶,為當事人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憑借對金融、互聯網及新型商業模式中刑事風險的深刻洞察,林智敏律師曾成功代理多起具有典型意義的復雜詐騙案件,尤其在涉及經營性活動性質認定、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界分的疑難問題上,其辯護意見常能切中要害,部分案例的辯護思路對同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產生了積極的參考價值。其專業著述與實務分享,融合了深厚的理論功底與前沿的實戰經驗,形成了獨特的專業風格與行業影響力,并長期為多家企業與機構提供刑事合規風控培訓。
此簡介旨在勾勒作者在詐騙罪辯護,特別是主觀目的認定這一核心領域的專業深度與實務成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