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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是如何被法律看見的?這背后走過了一條漫長的道路。
1974年秋天,美國康奈爾大學開設了一門關于“女性與工作”的課程,由女性主義者林·法雷(Lin Farley)主持。一次課上,她與學生們探討了“女性在職場中因其性別而面臨的特殊處境”。討論結束后大家發現,盡管參與小組的成員的種族不同、經濟背景各異,但她們在就業中都經歷過類似遭遇—由于拒絕了男性上司或同事的性暗示,她們遭到解雇或被迫離職。法雷將這種現象命名為“性騷擾”。“接下來的幾個月里,每當我談起這個話題,總有女性向我證實,這就是她們職場生活的真實經歷。”
之后,越來越多的實證研究表明:職業女性遭受的性騷擾已成為美國職場中的普遍現象。然而,美國傳統侵權法和勞動法能夠提供的救濟卻十分有限:侵權法中的“人身傷害和威脅攻擊”只適用于非自愿性的身體接觸行為,言辭型性騷擾被排除在外。而能夠涵蓋言辭型性騷擾的“故意導致的精神損害”則要求“行為極端且惡劣”和“實際造成嚴重精神痛苦”。法律之所以如此忽視,還因為“雇傭自由原則”在“助紂為虐”:雇主(以及具有代理權的主管)原則上可以以任意理由解雇雇員,除非雇員能證明該解雇或變更的原因是出于“歧視”。
更糟糕的是,無處不在的社會偏見和性別刻板印象,還會對勇于維權的女性造成二次傷害。當社會潛意識將“特定穿著”和“身處特定地點”曲解為“某種默許”,加害者是否便可憑借“通常觀念”否認騷擾事實?當受害者因顧慮失業而被迫沉默,這種沉默是否又能被扭曲為“默認同意”?種種質疑,實則將批判的矛頭轉向受害者——為何你不更加謹慎?為何不及時反抗?
而不反抗,甚至可能被誣為“談判未妥”的證明。即便受害者毫無瑕疵,騷擾者和旁觀者也仍會認為“這是自然的熱情”或“笨拙的示好”,將騷擾行為包裝成“非故意的失當”。這種結構性偏見遮蔽了受害者的主體聲音,使性騷擾成為法律規制的真空地帶。
作者|趙進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麥金農的理論貢獻:
職場性騷擾是就業歧視
在這樣的背景下,麥金農開始了對職場性騷擾的系統性思考,并最終完成了《職業女性遭受的性騷擾》這一里程碑式的著作。該書采用反歧視理論中的“差異理論(現在統稱‘區別對待’理論)”和“不平等理論(后發展為“差別影響”理論)”證成了性騷擾的歧視屬性,使其成為《民權法案》第七章的規制對象。具言之,麥金農認為,職場性騷擾將女性置于這樣一種境地:女性在履行工作義務的同時,必須容忍或配合他人的騷擾,否則便會面臨被解雇、降職或者排斥的風險。與此相對,男性則通常無需面臨此種困境。換言之,職場性騷擾其實在職業發展道路上,為女性設置了額外的障礙,此額外障礙即為“區別對待”。
當然,這一理論面臨著一個邏輯上的挑戰:如果一個人既對男性實施騷擾,也對女性實施騷擾,那么所謂“差別對待”究竟體現在何處?但在麥金農看來,這一邏輯難題可以通過“不平等理論”予以化解。即使男性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該現象對男女兩性群體產生的實際影響仍存在本質差異。性騷擾通過延續和強化女性在傳統性別角色中的從屬地位,迫使女性退出勞動力市場或被局限于簡單低端工作崗位,從而延續了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弱勢地位。通過上述論證,因性騷擾而被解雇和飽受職場性騷擾之苦的女性勞動者終于可以依《民權法案》第七章要求雇主承擔防治義務,并獲得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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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遭受的性騷擾:性別歧視的另一種形式》
作者: [美] 凱瑟琳·A.麥金農
譯者 : 楊雅云
版本: 商務印書館
反歧視理論不僅改變了受害者的維權路徑,還重構了職場性騷擾的認定標準。麥金農在本書第六章中提出,美國傳統侵權法之所以對職場性騷擾規制不足,是因為侵權法將職場性騷擾視為個體對個體的傷害。該認知忽視了職場性騷擾發生的真正源頭——不公平的社會性別建構和職場權力機制。如果社會建構出的性別規范不鼓勵女性的性表達(如要求女性要“欲擒故縱”),如何能期待女性個體說出的“不”會被認真對待?當職業女性反抗便會招致職場報復,喪失工作資源、晉升機會乃至丟掉工作時,支撐其說“不”的力量又從何處來?基于此,麥金農認為,涉性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取決于其是否“不受歡迎”。“不受歡迎”采用了承受者(大多數為處于弱勢群體的女性勞動者)的經驗,加害者不能以“無騷擾目的”或“以為她歡迎我的騷擾”為借口否認性騷擾的存在。除此之外,判斷行為是否“不受歡迎”還應充分考慮受害雇員所在職場的權力結構。當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雇員出于喪失工作和經濟來源的顧慮,不得不順從對方的性脅迫時,該行為仍“不受歡迎”。
麥金農理論的影響:
從職場到校園,從美國到全球
在美國首次確認性騷擾的Barnes v. Costle案中,華盛頓高等法院采納了麥金農的“差異理論”,將性騷擾認定為《民權法案》第七章中的性別歧視。隨著美國司法實踐的發展,“性騷擾型歧視”從職場拓展至校園和公共場所,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并發展出了特有的證明規則。值得注意的是,麥金農所提出的“性騷擾延續女性弱勢地位”的論證,雖未被美國司法判例正式采納,卻在現實實踐中屢屢得到驗證,例如我國最新研究表明,在由平臺主導的短途貨運領域,封閉車廂內的性騷擾會影響女性客運司機的安全感和積極性,影響其對夜班訂單的履約意愿,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其接單質量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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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電影劇照。
隨著職場性騷擾成為全球關注的議題,麥金農的理論走出美國,深刻影響著全球的性別平等制度和職場文化。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拜爾(Susanne Baer)博士在美學習交流期間深受麥金農理論影響。回德國后,她在其1995年提交的博士論文《尊嚴抑或平等?》(Würde oder Gleichheit ?)中大量引用了本書,并重構了德國法反性騷擾制度的理論基礎。在女性主義學者和性別平等組織的呼吁下,歐盟委員會于2002年頒布2000/78/EG指令,將職場性騷擾明確規定為就業歧視。2006年,德國通過《一般平等待遇法》第七條,轉化了上述指令。除此之外,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亦將“性別平等”作為反職場性騷擾制度的價值基石,并依托反歧視法構建了反性騷擾制度。法國雖然選擇了人格權保護模式,但關于職場性騷擾的本質(人格侵權抑或就業歧視)也一度成為學界探討熱點。麥金農理論的全球旅程,印證了理論在改變現實世界秩序中所能發揮的磅礴力量。
我們的征程:
建設中國自主制度體系
理論和制度的構建絕非空中樓閣式的思辨游戲,而是根植于真實的實踐需求和現有的制度資源。當我們把目光轉回祖國大地,便要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既接軌普遍人權理念,又扎根于中國社會土壤的防治路徑?這也開啟了閱讀本書的另一重使命:我們可否找到其中歷久彌新的理論內核,并與之展開一場深入的本土化對話?
閱讀此書,筆者所洞見的是:在美國治理職場性騷擾的理論和制度版圖中,反歧視法不僅承擔了對工作利益的救濟,更承載著麥金農等學者重塑社會觀念的期望。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我國反性騷擾制度的理論起點與立法重心,始終立足于“保護婦女人格”這一核心支點。從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初步確立,到2020年《民法典》第1010條的明確賦權,再到202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系統完善,我國已建立起以“一般人格權”為核心的保護模式。而二十年的制度演進也證明:反歧視法并非塑造社會觀念的唯一路徑。這也恰恰表明,性別平等的理念,完全能夠在不同的制度土壤與文化語境中,孕育出姿態各異卻同樣燦爛的文明之花。
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興起,使性騷擾這一社會頑疾從物理場域滲透至數字空間。網上不良信息、深度偽造涉性影像和網絡黃謠,令女性在虛擬世界面臨密集的性騷擾和其他數字暴力。為躲避傷害,許多女性不得不刪除在社交媒體發布的照片和視頻,不再參與社區討論,甚至徹底退出數字空間。這再度印證了 “性騷擾壓縮女性空間,加劇其弱勢處境”的深刻洞見。數字時代的性別暴力形態,進一步凸顯了將性別平等納入我國網絡暴力治理框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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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電影劇照。
或許有人追問,性別平等是否等同賦予女性絕對的話語主導? “不受歡迎(我國法的表述為“違背他人意愿”)”是否意味著判定標準的絕對主觀化,進而動搖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要求?而一味強調用人單位和教育機構的防治義務,是否又會導致過度規制?在筆者看來,麥金農提出的“不受歡迎”標準,其核心在于避免權力上位者和傳統社會性別角色壓制受害者聲音,讓女性真實的處境被看見。因此,反性騷擾,反的不是一切跟性和情相關的行為和言論,更非要回到過去男女隔離,把兩性之間的正常交流也視為大逆不道的時代。反性騷擾恰恰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性自主權,確保其不會因為自己處于弱勢地位而被迫迎合。如何在此理念上,建立與此相應的法律規則、社會交往規范和平等對話機制,將是我們邁向真正性別平等之路的必經征程。
本文為獨家原創內容。 作者:趙進;編輯:走走;校對:楊利。 歡迎轉發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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