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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安,被判死緩

貪1.34億“老虎”周喜安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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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網消息,2026年5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周喜安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喜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周喜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5年,被告人周喜安利用擔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長、四川省資陽市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和用地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4億余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周喜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喜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喜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5年2月6日消息,周喜安被查;2025年7月30日消息,周喜安被“雙開”。

經查,周喜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組織原則缺失,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用地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喜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周喜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周喜安,男,漢族,1963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88年6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

他曾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組負責人;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組組長(正司長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司長;四川省巴中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四川省巴中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資陽市委書記等職。

2018年1月,周喜安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2023年1月,他任安徽省政協副主席,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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