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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新規7月施行:失信懲戒可復議,自我糾錯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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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近二十年,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迎來首次大修。日前,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了行政復議范圍,明確將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教育行政部門就學校開除學籍退學處理的申訴處理決定等納入可復議事項。同時,《條例》首次明確了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程序要求,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認為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需要自行糾正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糾正。

拓寬復議范圍:失信懲戒、行政協議、開除學籍處理可申請復議

在行政復議范圍方面,《條例》第九條明確了五種可申請復議的具體情形。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胡建淼指出,其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或者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即通常所說的列入“黑名單”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的影響往往重于一般的行政處罰,但它又因未被正式定性為“行政處罰”而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規制,明確其可復議性對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同時,《條例》第十條首次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可復議范圍,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協議、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等。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曹鎏教授指出,這意味著我國行政協議制度有了實體法依據,通過糾治行政違約與怠于履職現象,倒逼政府積極踐行契約義務,防止“新官不理舊賬”。

此外,《條例》還將“對教育行政部門就學校開除學籍和退學處理決定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納入復議范圍。胡建淼表示,這是首次確立對學生開除學籍和退學處理的程序規則:應當先由學校作出決定;學生不服的,申訴到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訴處理決定仍不服的,才可申請行政復議。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行為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規范代理與保障制度:被申請人不得僅委托律師,行政復議人員人身安全受保護

《條例》對行政復議參加人作出了細化規定。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被申請人應當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不得僅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

胡建淼分析指出,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明確被申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參加復議活動,這與《律師法》并不抵觸;二是被申請人“不得僅委托律師”,只有在指定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的前提下,方可同時聘請律師。黑龍江大學校長、教授王敬波認為,這一規定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質性參與案件處理,與當事人面對面溝通,有利于消除對立情緒、找準行政爭議根源,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在隊伍保障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條例》明確要求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同時,《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行政復議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責。李洪雷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機制的建立,使行政復議人員能夠解除后顧之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強化自我糾錯與調解:5個工作日內須完成糾正,線上復議與線下同等效力

《條例》對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作出了明確的程序要求。第三十八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需要自行糾正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等方式予以糾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胡建淼評價稱,這一規定不僅肯定了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權,而且設定了期限要求,還設置了“自我糾錯”與“行政復議”之間的銜接關系,是新《條例》的一大亮點。

此外,《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胡建淼認為,這是為行政行為設置的一項普遍性義務。

《條例》還強化了行政復議調解工作。第六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李洪雷指出,調解保密原則的確立——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協商條件、方案等所作的認可,不得在后續審理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使用——有效消除了當事人參與調解的心理顧慮。

同時,《條例》第八條明確,行政復議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行政復議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為在線復議提供了法理依據。”李洪雷說。

細化復議前置與審查標準:未履行法定職責取折中方案,不當行政行為明確認定情形

針對行政復議前置情形,《條例》予以了細化。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復或者不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形。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法定不予公開情形而決定不予公開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胡建淼指出,學理上對“未履行法定職責”一直存在三種理解,新《條例》選擇了“折中”方案,將復議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職責”解釋為行政機關在履行保護職責、許可職責、給付職責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時的特定不作為情形。

在審查標準方面,《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了“內容不適當”的具體情形,包括違背行政管理目的、超過必要限度、對相同情況的當事人不平等對待等。曹鎏認為,這是比例原則的法定化,為有效規制行政裁量權確立了客觀標尺。

此外,《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對于應當賠償且能夠確定賠償方式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作出具有明確賠償內容的行政復議決定。曹鎏指出,這體現了“應賠盡賠”的剛性要求,確立了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裁決標準。

完善配套制度:規范性文件可事后附帶審查,復議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擔任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對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王敬波指出,這一規定彌補了申請人因不知道規范性文件而未能一并提出附帶審查申請的缺陷,對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還進一步健全了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等擔任。第五十二條要求,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案件,行政復議機構報請行政復議機關簽發決定時,應當附具咨詢意見,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胡建淼認為,這明確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要求,有助于提升復議審理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李洪雷也表示,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這一安排將行政復議工作提升到政府核心議事日程,確保復議工作在政府工作全局中得到統籌推進。

原標題:《行政復議新規7月施行:失信懲戒可復議,自我糾錯有期限》

欄目主編:蔣竹云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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