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徐舒揚)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生育津貼的勞動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及產假期間工資的訴訟請求。
李某于2019年7月入職某公司,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9年7月至2023年8月的社保,后因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某公司自2023年9月起未繳納李某的社保。2023年11月李某分娩,產假期間,某公司未支付李某工資。產假結束后,李某發現因社保斷繳,其分娩支付的醫療費無法報銷,生育津貼亦無法領取,在溝通中因與公司產生爭議,李某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醫療費及產假期間工資。
某公司認為,斷繳社保并非惡意,李某的醫療費及生育津貼可以在公司補繳社保后進行領取,不同意向李某支付因分娩產生的醫療費及產假期間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北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參保職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
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11月分娩,某公司于2023年9月斷繳其社保,在李某分娩后未為其補繳社保,導致李某無法滿足社保繳費“前9后12”的生育津貼領取條件。因此,無論某公司后續是否補繳社保,李某均已無法從生育保險基金獲得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中,某公司斷繳社保,李某無法報銷分娩產生的醫療費,亦無法領取生育津貼,應按照未參加生育保險處理,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醫療費用,并按照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產假期間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由某公司支付李某分娩產生的醫療費用及產假期間工資。
判決作出后,某公司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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