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中國地產基金百人會)
我給DeepSeek提了一個問題:請全面梳理一下目前全國城市更新的資金來源、資金規模,統籌、投資和運營主體以及退出方式,其中普遍出現的問題是什么?為何看上去投資規模巨大,產生的回報看起來卻沒有那么理想?跟之前的城投債有何區別,會否產生新的地方負債和壞賬,使之不可持續?
以下是它經過深度思考后在“專家模式”下的回答:
核心困境:公益本質與市場邏輯的深刻錯配
城市更新聽起來像是"投資",但它的核心難題在于:這是一項社會效益遠高于項目自身財務收益的準公共品——絕大多數項目(老舊小區改造、管網更新)天然不具備商業可持續性,卻被推向了市場化融資軌道,這種"公益屬性"與"市場邏輯"的根本性錯配,是后面所有問題的總根源。
一、資金來源:四股力量聚合,但嚴重依賴政府
當前的資金來源可概括為四類:財政資金、專項債、金融機構貸款、社會資本。
第一股:財政資金(中央與地方)
中央財政自2024年起實施城市更新示范城市行動,2024年首批支持15個城市,撥付補助資金30億元,重點投向地下管網、污水治理和市政基礎設施改造。2026年進一步擴大,補助標準為東部不超8億、中部不超10億、西部不超12億元。
地方財政同步加大投入,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予以配合。中央財政在其中主要起"引導撬動"作用,重點靠地方配套。
第二股:地方政府專項債(當前最大主力)
2025年全國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限額達4.4萬億元,投向城市更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超4.8萬個項目的資金超過3500億元。其中城中村改造專項債816億元(同比增長約1.4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632億元,棚戶區改造1302億元,形成了以棚改和城中村改造為核心的資金投放格局。2026年一季度城市更新相關專項債已接近1200億元,全年預計繼續擴大。
第三股:政策性銀行與商業貸款(關鍵的長期低成本資金)
國開行"十四五"以來已發放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9781億元,支持816個項目;農發行廣西區分行累計審批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657億元。這些政策性貸款是城市更新可持續性的生命線——以國開行為例,貸款期限可達35年,遠長于一般商業貸款,有效匹配了城市更新項目的長周期特性。
商業銀行也通過銀團貸款、授信等方式參與,但商業貸款受限于項目收益不確定、抵押物不足等問題,整體參與意愿不及政策性銀行。
第四股:社會資本(理想豐滿,現實骨感)
理論上,城市更新基金、PPP特許經營、市場化企業自投等都是重要渠道,實踐中也有廣州"城市合伙人"模式等局部探索。廣州還落地了全國首只不動產S投資母基金,首期規模約10億元,通過子基金接續和項目直投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但總體來看,喊了多年的"社會資本踴躍參與"在財務回報面前仍然步履維艱,后文會詳細拆解。
規模印象:若將上述四路資金加總,廣義的城市更新年度投資總量約在萬億量級。但這不是增量"新錢"——相當比例是存量項目的搬遷再投資、債務置換和既有資產的貨幣化,規模大并不意味著資金使用效率高。
二、統籌與運營主體:誰來管錢,誰來干活?
統籌主體是地方政府。住建部、財政部聯合推動下,各城市需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建立"城市體檢—專項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的三級傳導體系來統籌資金投放。入圍中央財政支持的城市,則須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資金。
運營主體呈現典型的"政府主導、國企操盤"格局,主要分為三類:
地方政府(平臺公司主導):由城投、交投等平臺公司作為實施主體,利用財政撥款、專項債和政策性貸款進行投建管運。這是目前的主流模式;
政企合作模式:PPP新機制下,政府引入社會資本方,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政府授權+股權合作"和"資源匹配+項目自平衡"是常見做法;
市場主體主導:開發商或專業運營公司自投自營,適用于商業價值較高的片區更新項目,在整體結構中占比很小。
關鍵特征是:真正能夠自負盈虧、不依賴財政兜底的市場化運營主體,少之又少。
三、退出方式:理想的資產閉環,卡在了哪里?
理論上,基礎設施公募REITs是構建"投資—建設—運營—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實現城市更新項目市場化退出的最優解。蘇州工業園區的元聯蘇園產城REIT已將閑置廠房二次開發為科創園后實現證券化退出,跑通"國資引領+基金運營+資本盤活"的完整閉環,證明了這條路技術上可行。
此外,ABS資產證券化、基金份額轉讓等也是理論路徑。
但真正的癥結在于資產必須"掙錢"。培育出一處現金流穩定、產權清晰、可證券化的成熟資產,至今仍以個案為主,大規模推廣遠未實現。早期城市更新資產"重建設輕運營"的慣性和低回報特征,使得能"夠格"裝進REITs的資產池體量嚴重不足。
四、普遍問題與"投入大、回報低"的深層原因
這是最核心的部分。不是錢的問題,而是"錢怎么變成資產、資產怎么產生回報"的全鏈條都出了問題。
其一,投資驅動的路徑依賴。 中國城市過去30年靠"土地抵押→借杠桿→基建拉GDP"形成增長閉環,但這個邏輯在存量更新時代已然失效——對已完成基礎設施的城市,重復投入"鐵公基"會導致邊際效益遞減,投資越多意味著債務積壓越嚴重。
其二,資產內核的回避。 很多城市把"方法當成目的"——拆建本身被看作政績,卻回避最核心的問題:這筆投資能否產生可持續的經營性現金流?"回避資產內核的行為,既造成地方財政緊張,也最終不能讓市民真正獲益"。
其三,重資產模式遇上消費降級。 精細化保留式改造的成本比新建更復雜更高,但消費環境卻在走弱——居民消費意愿下降,改造后的商業空間租金提升困難,盈利回報遠不如開發商當初的測算預期,"讓各方都受益"的可持續局面變得難上加難。
其四,住戶支付能力不足,物業運營難以為繼。 審計發現,保留改造小區的住戶多為租戶和低收入群體,出資意愿和支付能力均不強,物業費提升困難,對社會資本參與運營缺乏吸引力。
其五,融資渠道先天缺陷。 金融機構對城市更新項目的信貸支持存在諸多顧慮:項目收益不確定、抵押物不足、貸款期限與項目周期不匹配等,導致融資渠道窄、成本高,加劇了投資回報的脆弱性。
其六,退出通道堵塞。 前面已分析,REITs等退出路徑雖已打通但規模有限,大量投資沉淀為沒有流動性的固定資產,形成了"只進不出"的資產堰塞湖。
一言蔽之:投資規模大是因為政府主導下的資金強投放,回報不理想是因為這些資金大多進入了低收益率的基礎公益類項目,資產形成之后既不產生持續凈現金流,也找不到出口變現。 "很多城市還沉浸在過去的投入-產出賬中無法自洽"這句話,就是最精準的概括。
五、與城投債的區別及潛在債務風險
與城投債的核心區別有三點:
債務性質不同:傳統城投債融資對象多為純公益性基建(道路、廣場等),完全依賴土地財政和再融資滾動償還;城市更新項目雖然集中在準公益領域,但理論上被要求具備"一定盈利能力和經營性現金流",邏輯上更接近于項目融資而非政府無條件兜底。
主體轉型方向不同:城投平臺正被要求從"政府融資工具"向"市場化城市運營商"轉型,城市更新被寄希望于成為城投轉型的業務載體,推動其培育真正的經營性收入來源。
融資政策約束不同:國辦函〔2023〕115號文明確要求,PPP新機制下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經營收入必須能夠覆蓋建設投資、運營成本并產生一定回報,禁止過早鎖定政府支出責任形成隱性債務。
但現實遠非如此樂觀,潛在隱性債務風險三重疊加:
暴露一:國企墊資模式形成大量隱性債務。 2025年8月財政部通報的六起典型案例中,有兩起聚焦城市更新領域,暴露地方通過國企墊資模式新增巨額隱性債務的問題,某地新增隱性債務規模甚至超過600億元;
暴露二:舊改項目缺乏財產稅支撐,政府長期財政負擔加重。 有學者測算,大規模保留改造后房子內生的物管和公共服務費用成為純財政負擔——我國沒有持續性財產稅,無法從城市更新中形成政府自身的稅基回報,"利潤表不可持續"是根本性制度困境;
暴露三:動態償債壓力增大。 在經濟下行、土地出讓收入大幅萎縮的背景下,很多專項債項目的經營性收入不及預期,債務期限錯配和再融資壓力持續加大。
會否產生新的地方壞賬和不可持續性? 客觀答案是:目前的制度設計確實試圖控制增量債務風險(嚴禁違法違規舉債、要求項目收益自平衡),但大量歷史遺留的項目虧損和隱性債務存量尚未真正消化,疊加經濟環境的變化,局部風險和可持續性質疑是存在的。一旦項目收益持續不達預期,最終還是會向地方政府集中,這是城市發展模式轉型期難以回避的陣痛。
總括而言:城市更新不是缺錢,而是缺乏一套讓投資真正轉化為可持續資產、讓資產真正產生長期穩定現金流的運營機制。比"動員多少錢"更關鍵的宏觀難題,是在一個沒有財產稅、土地紅利消退的財政結構下,能否培育出一批真正能自己造血的"好資產"。
個人以為:以上回答或許有些地方還有待商榷,卻點出了當下中國城市更新中很多政府主導的項目經濟不可持續、地方財政難以維系、社會資本難以進入的根本痛點所在,就在于把公益和市場混淆,還停留在大基建的思維慣性上,還陷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局部視野里,缺乏更長遠的統籌規劃,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經營城市資產。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城市更新就還是在老路上原地踏步,投資規模越大,地方負擔越重,怎么能實現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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