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兩年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無論同居多少年,哪怕是十年、二十年,只要雙方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財產都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人之所以會產生 “同居兩年以上財產自動共有” 的誤解,主要是受到了舊婚姻法中關于事實婚姻規定的影響。對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開始的同居關系,無論雙方以什么名義共同生活,也無論共同生活了多長時間,都不會被法律認定為婚姻關系,自然也就不能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基于婚姻關系的法定財產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分手時怎么分割
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出資比例”,同時會兼顧產權登記情況和雙方的實際生活狀況。
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并且明確約定了各自的份額。這種情況下,分手時就應該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沒有約定份額。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首先審查雙方的出資比例。如果能夠明確雙方的出資額,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無法確定出資額,一般會視為等額共有,由雙方平均分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都有出資。這種情況下,未登記在房產證上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對房產有出資,否則法院可能會認定房產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一方支付首付,房產登記在該方名下,雙方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房產一般會判給登記方所有,由登記方繼續償還剩余的貸款。對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登記方應該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同居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分手時能要回來嗎
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贈與財產的性質、目的以及金額大小來具體分析。
對于一般贈與,一旦財產的權利轉移給了受贈人(比如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贈與人就不能再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在同居關系中,日常的小額贈與,比如節日禮物、生日紅包、吃飯、旅游花費等,都屬于一般贈與。這些贈與通常是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不附加任何條件。因此,一旦交付,贈與方在分手時就不能要求返還。
附條件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只有當條件成就時,贈與合同才生效;如果條件不成就,贈與合同就不生效,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在同居關系中,最常見的附條件贈與就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比如,男方為了和女方結婚,贈與女方彩禮、車子、房子等大額財產。這種贈與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那么贈與所附的條件就沒有成就,贈與合同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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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耕田律師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優秀的專職律師,具有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背景,擅長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公司法律顧問,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顧問,目前屬于律所的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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