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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人在正式入職后,往往都要經歷一段“試用期”,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合格。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在初次試用期屆滿后,認為“還沒考察清楚”,單方面提出延長試用期。那么,試用期究竟能不能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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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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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初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考察、雙向選擇的階段,一旦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是否合格作出明確考核,并決定是否正式錄用。對試用期“加時”,實質上構成了對同一勞動關系的第二次試用,是違法行為。
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張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即將屆滿時,公司卻告知張某需要進一步考察,并將試用期延長了一個月。在延長期內,公司以張某“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法院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公司在原定試用期結束后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是違法解除,最終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試用期不是“隨意期”,沒有“潛規則”,更不能“無限續杯”,法律有明確的“紅線”,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和勞動者都應當謹記:試用期約定次數一次為限,約定期限嚴格執行,合同解除依法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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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婦聯宣傳部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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