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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檢察日報》2版
《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解讀
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亭亭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央組織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為便于理解與適用,現就《意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明確身份屬性,厘清崗位職責
《意見》堅持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以管好用好為目標,進一步明確聘用制書記員的職責定位。
關于身份定位,明確“聘用制書記員屬于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輔助人員,主要負責案件記錄等檢察輔助事務,是不可或缺的檢察辦案力量”。同時規定,“聘用制書記員履行法定職責,納入檢察辦案團隊一體履職,與其他人員一體管理”,為規范聘用制書記員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關于崗位安排,明確聘用制書記員應當配備在檢察辦案部門和綜合業務部門,不得在核心涉密崗位工作,不得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觸、處理絕密級案件和相關信息,為聘用制書記員崗位設置劃下了“硬杠杠”。
關于履職權限,根據《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建立聘用制書記員崗位履職清單,進一步細化書記員的職責。《意見》規定,檢察官可以指派書記員配合檢察官助理開展工作,聘用制書記員不得代行檢察官助理職責,進一步劃清了履職邊界、壓實了崗位責任,確保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二、
完善招聘機制,穩定隊伍規模
《意見》嚴把招聘入口關,堅持規模適度、標準合理,確保聘用制書記員隊伍素質能力、規模結構與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需要相匹配。
嚴格控制用人規模,規定聘用制書記員實行用人額度總量管理,省域內檢察院書記員(含編制內和聘用制)總量與核定的檢察官員額數量大體相當,并嚴格控制規模。
合理設置招聘條件,明確擔任書記員的最低學歷為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歷,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批準,還可以適當放寬。聘用制書記員的招聘條件應結合職責定位和地區實際合理設置,與本地招錄公務員的條件適當加以區分。根據工作需要,部分聘用制書記員崗位條件可要求具有法學、法律及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崗位所需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既堅持相對統一,又做到因地制宜。
明確招聘權責,在用人額度分配、招聘計劃申報、招聘組織實施等全流程各環節,進一步強化了省級檢察院的統籌把關責任和用人檢察院的主體責任,明確省級檢察院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用人額度總量方案,合理確定和分配用人額度;地方檢察院的招聘計劃報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委托社會機構開展招聘的,應當指派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員參加面試、考察環節工作,對擬聘人選提出意見。
優化招聘機制,為有效破解集中招聘周期長、人員補充不及時、社會化招聘的書記員與檢察工作匹配度不高等現實難題,《意見》在吸收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招聘機制作了優化和創新:一是建立招聘遞補機制,明確可按一定比例、程序確定遞補人選。二是探索聯合培養和定向招聘機制,鼓勵檢察機關與高等學校開展聯合培養、定向招聘,具體合作模式由各地結合實際與相關院校協商確定。三是建立跨院轉聘機制,明確書記員可以在不同檢察院之間轉聘,轉聘程序由省級檢察院參照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三、
規范日常管理,落實嚴管厚愛
《意見》聚焦規范日常管理和考核激勵,推動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
統一等級設置,規定聘用制書記員統一設置10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高級至四級高級聘用制書記員、一級至六級聘用制書記員,并明確了比例設置和晉升年限,要求尚未實行分級管理的省份應當按此推行分級管理,已經實行分級管理的省份要對應調整,全面規范落實聘用制書記員分級管理要求。
強化管理監督,明確聘用制書記員的教育培訓、崗位分配、考評獎懲、聘用辭退等工作,由本院政工部門統籌負責;日常管理參照檢察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由所在部門和政工部門共同負責,一般以所在部門為主。同時,對聘用制書記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參加黨團組織、考核培訓、日常監督、離職管理等逐一進行了細化,切實解決了“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
完善考核機制,明確聘用制書記員考核納入所在檢察院人員考核工作統一組織,由政工部門會同所在部門具體實施。考核的內容、方式、程序、周期、結果等次和比例設置等,參照檢察人員考核有關規定執行。考核結果作為聘用制書記員等級管理、解(續)聘、評先評優、工資調整的主要依據。
此外,為改變目前聘用制書記員、編制內書記員“雙軌制”現狀,《意見》要求目前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書記員,應當統一轉任其他檢察輔助人員或者司法行政人員。
四、
優化薪酬待遇,暢通發展渠道
《意見》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約束與激勵并重,全面加強了聘用制書記員職業保障,進一步拓寬了職業發展空間。
明確薪酬待遇,規定聘用制書記員根據等級享受工資待遇,薪酬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強化履職保障,明確檢察院應當為聘用制書記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等。聘用制書記員可以申請加入所在檢察院工會,按規定繳納工會會費,享受會員待遇。
完善激勵機制,要求省級檢察院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業務技能競賽,要求各級檢察院注重總結和宣傳優秀聘用制書記員事跡,進一步激發干事創業熱情。
暢通職業發展,明確地市級、縣級檢察院在開展檢察官助理招錄、直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時,可根據崗位需要,探索將具備一定年限的司法輔助工作經歷等作為部分相關崗位的招錄(聘)條件,既有利于新錄(聘)人員更快適應、更好勝任工作,也有利于聘用制書記員有奔頭、留得住。
第10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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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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