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廠無奈之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賃費207406.87元、返還租賃物或賠償37733.5元、返還鋼模板以及支付違約金等。一審法院支持了器材廠的全部訴訟請求。但某央企集團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出責任應由承繼公司承擔、已完成結算不應再支付租金、租金證據不足且鋼模板無合同依據等主張。
此時,朱俊健律師作為二審代理人登場。朱俊健律師深耕經濟合同糾紛領域多年,處理過眾多類似案件,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他圍繞公司注銷后母公司承責、租金計算真實合法、租賃關系真實存在、未依法通知債權人等關鍵要點進行答辯。他查閱《民法典》相關規定,精準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銷、未通知債權人、母公司100%控股的關鍵,確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擔全部責任,徹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債路徑。同時,指出2017年的結算僅為階段性付款憑證,后續仍持續發生退貨與租金,成功讓法院確認租金金額真實合法。在無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結合提貨單制式、簽收人員一致性、行業慣例,認定了鋼模板的事實租賃關系,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資。
最終,二審法院完全采納了朱俊健律師的答辯意見,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某央企集團需支付租賃費207406.87元,返還各類租賃物資,不能返還則賠償37733.5元,返還鋼模板并支付違約金3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央企集團承擔。
另一起案件中,建筑器材租賃站經營者魏XX在2012年7月與某大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XX項目部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合同履行期間,魏XX依約提供租賃器材,但被告長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約定返還大量租賃物資。一審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訴請,然而被告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項目部公章系偽造、簽字人蔣XX無權代理、已就公章偽造問題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中止審理、原告訴請租賃物數量遠超工程實際需要等抗辯理由。
朱俊健律師作為原告二審代理人,針對這些抗辯理由,精準構建“職務行為+表見代理+實際使用+證據閉環”的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訴人一審中放棄公章鑒定、二審無證據推翻印章真實性的關鍵,結合項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實際使用的事實,否定了“偽造印章免責”的主張;通過施工現場公示牌、施工協議、項目聯系人身份、實際收貨使用等證據,證明蔣XX系代表公司履職,使高院認定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明確本案系真實租賃、實際使用的民事糾紛,與蔣XX涉嫌偽造印章案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推動法院繼續審理并維持原判;整理提交租賃合同、提貨單、退貨單、結算清單等完整憑證,精準核算欠租金額及未退物資數量,讓法院全部采納,駁回了上訴人“數量不實”的無理抗辯。最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全面采納朱俊健律師的代理意見,魏XX全面勝訴,數百萬元債權獲得終審司法保障。
還有一起案件,馮XX經營建筑器材租賃業務,2011年7月與伊某恒某和園項目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合同承租方處同時加蓋某建工集團項目部印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項目部印章。原告依約提供建筑器材后,兩被告長期拖欠巨額租金且未返還租賃物。一審中兩被告均極力抗辯,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兩被告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朱俊健律師作為原告二審代理人,深挖全案證據鏈條,重點論證兩枚項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開、持續使用,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均予認可,構成表見代理;兩公司先后作為施工主體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實際受益人;項目負責人沙某某、材料員許XX的行為對兩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兩公司應就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完全采納朱俊健律師的代理意見,原告完勝,數百萬元租金、器材款及違約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師始終秉持著“為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執業理念,在經濟合同糾紛領域不斷深耕,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解決了一個又一個難題,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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