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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在福建醫科大學某某臨床醫學院攻讀碩博研究生期間,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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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二審裁定書,駁回柴某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中,柴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原判認定,2018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柴某某在福建醫科大學某某臨床醫學院攻讀外科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外科學博士研究生,作為其導師科研團隊隊員,參與導師團隊相關科研工作,并作為經辦人員協助導師團隊辦理科研經費報銷等業務。期間,被告人柴某某在沒有開展真實科研實驗的情況下,通過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虛開購買科研課題試劑耗材發票,冒簽某某臨床醫學院醫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盧某、李某楨等人姓名,將相關材料提交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以此套取科研經費。
某某臨床醫學院將報銷的科研試劑費用轉入開票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福州市倉山區康恒實驗器材經營部等公司銀行賬戶,開票公司扣除與被告人柴某某約定的手續費(票面金額10%)后再將剩余資金轉入被告人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銀行賬戶,后由被告人柴某某支配、使用。經統計,被告人柴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達1426.828998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柴某某向某某臨床醫學院退出款項524.331081萬元。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柴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一判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不過考慮柴某某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且案發期間系在校生,因此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判決,判處柴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責令柴某某退賠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某某臨床醫學院902萬余元等。
對此,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柴某某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因此,二審駁回了柴某某的上訴,并維持原判。
90后在校醫學生違規套取科研經費1426萬余元,此事實在太過魔幻且令人匪夷所思。
果然此事一出,立即在網上引發熱議。
5月14日,一位來自北京的醫生表示:“還是這個學生的導師科研經費太多了。如果我的學生套取我課題10萬元,我的科研經費就成負數了。”
5月14日,一位來自山東的醫生表示:“學生有這么大的權利嗎?怕不是個背鍋俠吧!一個碩博在讀生,科研立項、采購、報銷、轉賬如入無人之境,毫無障礙?1426萬的經費如同探囊取物?這想都不用想,一點都不合理!”
5月15日,一位來自福建的醫生表示:“這次還真是學生自己套的,錢都買房了,吐不出來。”底下同行表示很好奇,“導師都有自己的財務系統,難道他們看不出來嗎?”有人回復到“年紀大一些的老板真的就不看,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會操作,一般只要說一聲就行,都是學生自己登錄操作。”
對于此事背后的真相,我們應保持理性,不過對于套取科研經費這條紅線,同行一定要引以為戒。
2月11日,科技部官網公布科學技術部令第24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該規定明確對于科學技術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第八條規定“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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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第四十七條明確將“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活動的財政資金”列為應依法處理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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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科學技術人員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該規定指出可以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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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梅斯醫學綜合整理
編輯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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