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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淇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試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雇用替考者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屬于“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犯罪行為。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淇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代替考試罪嗎?什么是代替考試罪?應當如何認定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既遂?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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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淇縣看守所地址:淇縣新安路與中華路交叉口向東100米轉向南100米。
導航:淇縣馬莊精神病醫院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淇縣汽車站步行至同濟醫院站乘坐淇縣638路公交車到泉頭路口站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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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淇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代替考試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有資格參加考試的人,或者虛假的有資格參加考試的人。該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國家考試制度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代替考試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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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應當如何認定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既遂呢?
按照刑法規定,代替考試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實行行為,就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即使是行為犯,其實行行為也是一個過程,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達到犯罪既遂的標準應當是實行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既遂,只不過有部分犯罪是行為實施完成后才發生危害結果,有部分犯罪是開始實施實行行為就同時發生特定結果。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既遂標準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是核驗身份說,認為替考者是否實際開始考試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即使替考者在進入考場進行身份核驗時被發現,也成立代替考試罪的既遂。
第二種是開始考試說,認為替考者順利進入考場并開始考試,就侵犯了國家正常的考試管理秩序,具備了侵犯其他正常考生公平競爭權利的危險,才成立代替考試罪既遂。
第三種是考試完成說,認為只有當替考行為完成才能完整地侵害此項罪名所保護的法益,進入考場這一行為只能標志著犯罪行為的著手實施,并不代表著替考犯罪行為的完成。【淇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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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代替考試是“代替他人”和“參加考試”兩個行為的結合,需要替考者進入考場完成身份核驗并開始考試,完成“替”和“考”的行為,實際上侵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公正參加考試的權利,完全具備了代替考試罪的構成要件,成立代替考試罪的犯罪既遂。代替考試罪以替考者開始考試作為既遂標準。
實踐過程中,如果替考者在進入考場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沒有通過身份核驗)而未能參加考試的,就構成代替考試罪的未遂;如果替考者在參加考試之前進行了偽造考試證件、代為報名并進行資格確認等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開始代替考試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考慮到代替考試罪屬于典型的輕罪,對代替考試罪的預備犯,宜免于刑事處罰或者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作無罪處理。【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淇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淇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淇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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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淇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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