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郝瑩 濟寧報道
5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多名被告人家屬處獲悉,微商售賣減肥咖啡被控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將于5月19日在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第二次二審開庭。
涉案的18名被告人中,有17人是生育后不久的“寶媽”,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購入并銷售減肥咖啡,該咖啡產品被指出含有“西布曲明”,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前,案件經歷了較為曲折的程序。2024年1月,法院作出首次判決,根據涉案金額,對18名涉案人員中的6人判處實刑,其余12名下線判處緩刑。6人中最高刑期達12年。同年5月,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4年10月,本案重新開庭審理,于2025年6月25日駁回辯護意見,維持原一審判決。
部分被告家屬認為,被告人購買減肥咖啡后自己和家人也會喝,并不知道其中含有西布曲明,判決存在對“主觀明知”認定偏差、以全部進貨金額認定犯罪數額等問題,并提出上訴。
“寶媽”做微商售賣減肥咖啡獲刑
據一審判決書,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間,茹某婷從上線張某偉(另案判決有期徒刑13年)處大量購入“kiss so”(“吻瘦”)、“纖SO坊”品牌防彈咖啡,以每盒76至80元不等的價格進貨后,通過微信朋友圈、拼多多及發展下線代理的方式對外銷售,期間共向張某偉支付貨款逾371萬元。茹某婷在山東濟寧地區發展了張某煥、許某某、王某平、李某麗、戴某云等多名下線代理,銷售額293萬余元,下線代理又各自再向外發展,逐層形成分銷網絡。
一審法院裁定,茹某婷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50萬元;張某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65萬元;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27萬元;王某平、李某麗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分別為15萬、16萬。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處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本案中,茹某婷因涉案金額較高,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最高刑期。茹某婷的丈夫席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妻子是1985年生人,早年在化工廠工作,那個時候廠里效益不好,一個月工資只有2000元。家里父母生病后負擔較重,為了照顧家人同時賺錢,2018年,茹某婷開始在家做微商貼補家用,起初代理化妝品等產品。認識張某偉后,對方大力推薦這款產品,稱銷量很好。“她收到咖啡的試用裝,自己喝了感覺有效果,慢慢就做起來了。”
席先生出示的聊天記錄現實,茹某婷曾經索要過產品的檢測報告、資質證書等,對方發來的圖片有些模糊,可以辨認“檢測日期、檢測類別”等內容,其中檢測環境一欄顯示符合要求,但沒有說明檢測內容及結果的信息。“她沒有太較真,這個咖啡確實有效果,我們一家人,我母親、我丈母娘、她兄弟媳婦、朋友,包括我們倆自己,都在喝,真的不知道它里面有危害成分。”席先生表示,喝過咖啡后會覺得食欲下降,能瘦,沒有什么別的反應,所以茹某婷一直在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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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婷收到的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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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婷收到的資質證書
是否“明知”含有西布曲明系控辯雙方焦點
2022年3月,一顧客向濟寧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喝了咖啡后口干心慌,看到咖啡成分內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希望有關部分介入,經抽檢查實,案件被移交至公安部門。2022年8月,濟寧高新區公安機關陸續傳喚或抓獲涉案人員到案。經檢驗,從各被告人處扣押的”kiss so防彈咖啡”“纖SO坊防彈咖啡”中均檢出西布曲明、酚酞成分,“SO吧防彈咖啡”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許某某的丈夫閆先生表示,2020年,妻子生了孩子后覺得自己有點胖,就買了減肥咖啡自己喝。“喝了兩三個月,就明顯瘦下來了,身邊就好多人問她怎么瘦的,問的人越來越多,她就想自己進貨賣貨掙個差價,兩年加起來賺了五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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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某展示自己喝咖啡
閆先生表示,涉案咖啡的外包裝印有生產批號、執行標準、配料表,并附有保險公司承保標志,配料表中并未列明西布曲明。許某某是中專畢業,婚后一直是家庭主婦,看到拼多多、淘寶等正規平臺也在賣,上線還給她發了產品檢測報告,她沒有懷疑過成分有問題,也不懂西布曲明是什么。
案發當天早上,許某某還在喝那款咖啡,半盒未喝完的被警察當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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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某在朋友圈展示自己喝咖啡
代理律師黃海志介紹,西布曲明是一種曾被用于臨床的減肥藥物活性成分,能抑制食欲、產生飽腹感,減重效果明顯,但長期使用存在心率加快、血壓升高等心血管風險。含西布曲明的減肥藥“曲美”曾在國內大規模銷售、明星代言、登上央視廣告。2010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國內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2012年3月,西布曲明被列入首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但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對普通人來說,‘西布曲明’這個名字早就是陌生的專業術語了。”黃海志說。
2021年12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條規定,上述名單上的物質被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辯護律師認為,當事人自己和其家人長期引用涉案咖啡,若明知咖啡含有毒成分,在常理上難以解釋。此外,多名被告人向上家索要并向客戶轉發了檢測報告和生產許可證,辯護方認為這表明當事人已盡到了一般銷售者的合理審查義務,“本案被告人中16人只有初高中/中專學歷,很難識別西布曲明這類物質,也難以辨別檢測報告的真假,推定她們明知有毒還銷售,是不符合常理的。 ”
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不具有相應經營資質,購進咖啡時未對來源進行有效核實,所獲生產許可證等材料“模糊不清”,生產廠家、配料表等信息不真實,且均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無合法購貨及銷售憑證,部分被告明知他人食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甚至被查處后仍繼續銷售。法院據此認定各被告“主觀上明知或應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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