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即將正式實施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yè)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劉某某、鄒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
劉某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首席副總裁。鄒某某,原系該房地產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總裁兼項目拓展中心總經理。
2012年至2022年,劉某某分管某房地產公司項目拓展中心(以下簡稱項目拓展中心)業(yè)務,其利用項目拓展洽談、內部審核報批、合同簽約等職務便利,個人或伙同鄒某某等下屬員工,收受多家房地產項目合作方給予的賄賂款。其中劉某某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6億余元,個人非法所得1億余元;鄒某某收受賄賂共計1.177億元,個人非法所得3770萬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下簡稱浦東分局)以劉某某、鄒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同年4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檢察院)對劉某某、鄒某某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25年2月、6月,浦東檢察院分別補充起訴劉某某漏罪事實。2025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被告人鄒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決已生效。
此外,浦東檢察院另起訴某地產公司內部腐敗系列案關聯(lián)受賄人員8人,行賄人員15人,行賄企業(yè)11家,相關案件已陸續(xù)判決或在法院審理階段。
據介紹,本案系企業(yè)內部舉報案發(fā)。因涉及項目多、范圍廣、時間跨度長達十年,且兩名主犯到案后存在諸多辯解,偵查難度較大。浦東檢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偵查取證。
針對劉某某提出的“供配電工程不屬于分管職權范圍”的辯解,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地方項目公司負責人證言,調取集團部門職能劃分、業(yè)務流程、考核方案等書證,查明項目拓展中心對全類型項目具有統(tǒng)籌審批權,劉某某作為分管副總裁對地方項目公司負責人具有職權制約力,有力證實其犯罪事實。
對于劉某某稱部分款項系“咨詢服務費”的說法,檢察機關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查明所謂咨詢公司系空殼公司,且資金最終流入劉某某助理賬戶,證實錢款實際由其控制使用,準確認定賄賂性質。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要持續(xù)做優(yōu)檢察服務供給,深入推進企業(yè)內部反腐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時,應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注意深挖遺漏犯罪事實及關聯(lián)犯罪,并及時補充起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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