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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蕊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專利代理師
在數字視頻編解碼(如HEVC、VVC、AVS、AV1等標準)領域,長久以來存在一個實務難題:比特流本身是否屬于可授權的專利保護客體?發明人的核心貢獻在于設計了一種精巧的編碼算法邏輯,而該邏輯最終的直接產物是一個特定的、符合標準語法的比特流。然而,在以往的專利審查實踐中,對于“一種視頻比特流”或“一種存儲視頻比特流的介質”這類主題的權利要求,審查員通常會以其屬于《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的范圍或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技術方案”的定義為由予以駁回。其核心邏輯在于:比特流被視為單純的信息內容或數據編碼格式,其本質是信息的表達而非技術手段。
2025年4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官網上發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并于2025年11月10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八十四號局令正式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了第7節,專門針對包含比特流的發明專利申請制定審查規定,明確了包含比特流的發明專利申請可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在數字視頻編/解碼技術領域,若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視頻編/解碼方法構成技術方案,則該方法限定的比特流存儲介質、存儲或傳輸方法等亦屬于專利保護客體,從而將特定編解碼方法限定的比特流存儲介質、存儲或傳輸方法納入了專利保護客體范疇。
此次《專利審查指南》關于包含比特流的發明的審查規定的修改,并非孤立的文本調整,而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順應數字經濟與流媒體技術發展趨勢、對標國際審查實踐的重要一步。該修改內容為視頻編/解碼領域中比特流相關權利要求的授權提供了直接審查依據。通過此次修改,中國明確了將視頻編解碼比特流作為保護客體需要滿足的要求,這標志著中國專利制度在信息與通信技術領域的保護力度已與國際最高水平接軌。對于跨國申請人而言,這一變化消除了在中國獲得視頻編/解碼領域全鏈路保護,從編碼器到碼流再到介質的法律障礙。具體而言,此前,專利權人只能主張“編碼方法”或“解碼方法”。但在全球化分工下,編碼端可能在芯片設計公司,而流通端,如內容分發網絡CDN或物理光盤等才是侵權重災區。如果不保護比特流產物本身,專利權人無法直接起訴僅僅銷售含有該比特流的光盤或提供該特定格式流媒體服務的主體。此次修改旨在打通從“算法發明”到“產物保護”的救濟路徑。
自2025年4月30日修改草案發布以來,筆者就開始在在日常代理跨國專利申請、尤其涉及比特流保護的案件處理過程中積累實操經驗,并積累了一些實務應對策略,現總結如下,供申請人或同行參考,如有任何不妥之處,請不吝指教。
一
首次申請文件的撰寫建議
在專利申請撰寫階段,建議盡可能在說明書中明確且定量地闡述特定方法對存儲或傳輸資源的優化效果,如帶寬降低百分比、存儲占用減少、解碼延遲降低、CPU資源占用或能耗改善等,并具體指出比特流結構所帶來的有益技術效果。如果原說明書未充分揭示這些優化效果,后期修改時可能會面臨“公開不充分”的質疑。如條件允許,建議提供與現有標準或常用方法對比的實驗數據,以有力支撐“技術效果”的主張。此外,應詳細描述各類實現方式,如軟件、硬件加速器、網絡協議棧實現,及其可選變體,從而擴大保護范圍并降低被規避設計的風險。說明書中還應包含示例性的比特流語法描述,例如具體且有限的語法元素及其順序,并闡明其如何提升解碼端的效率。綜上,建議在原始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中,為后續各國修改預留充分的技術支持基礎。
二
權利要求撰寫結構建議
主獨立權利要求組A(廣泛技術性表述):以“用于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視頻編碼/解碼方法”作為獨立方法權利要求,限定關鍵步驟,如幀分割、預測方式、變換/量化參數、熵編碼流程、特定語法元素的生成順序等。
獨立權利要求組B(系統/設備):包含編碼器/解碼器裝置架構、模塊劃分、緩存/緩沖管理、網絡接口和與比特流相關的信號處理單元,指明硬件或軟件的實現細節。
獨立權利要求組C(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特定編解碼方法限定的比特流存儲或傳輸方法):其中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需記載“存儲有指令,當由處理器執行時使裝置執行所述特定編碼方法”的表述,避免使用“純信息”措辭,強調“非暫態”“可執行指令”。
從屬權利要求:依次限定諸如比特流語法、頭部字段、NAL單元結構、時間戳處理、糾錯或冗余策略、封裝方式(如特定封裝格式、分片/重組方法)以及具體參數范圍等特征。
三
中國專利實踐中的應對建議
如專利申請系基于首次申請進入中國,在申請進入中國時,針對權利要求中涉及“一種比特流”或“一種存儲視頻比特流的介質”等保護主題,建議首先考慮依據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盡可能保留相關保護內容。或者,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針對權利要求中涉及“一種比特流”或“一種存儲視頻比特流的介質”等表述,若被認為屬于《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客體,或不符合法第二條第二款“技術方案”定義,建議首先考慮依據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盡可能保留相關保護內容,而非直接刪除。
具體修改建議如下:
1)將“一種比特流”修改為“一種計算機可讀儲存介質,用于存儲使用根據權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生成的比特流。”
或者
將“一種比特流”修改為“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根據權利要求X所述的視頻解碼方法解碼所需的比特流。”
優點:避免將“程序”作為中間媒介,直接保護“由方法限定的比特流”;
缺點:有可能被審查員認為表述不清楚,與常規“計算機程序+當計算機/處理器執行時”撰寫慣例不符。
2)將“一種比特流”修改為“一種計算機可讀儲存介質,用于存儲計算機程序和比特流,當所述計算機程序被計算機執行時,使得所述計算機執行根據權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以生成所述比特流”,并且權利要求X是一種編碼方法。
優點:通過率高、符合常規“計算機程序+當計算機/處理器執行時”撰寫慣例;實踐中該撰寫方式普遍被審查員接受。
缺點:存在將“程序”作為中間媒介,無法直接保護“由方法限定的比特流”。
3)將“一種比特流”修改為“一種存儲比特流的方法,包括在數字存儲介質上存儲所述比特流,所述比特流由一種視頻編碼方法生成,所述視頻編碼方法包括:……”。
優點:拓展至“由方法限定的比特流的存儲方法”的保護。
4)將“一種比特流”修改為“一種傳輸比特流的方法,包括傳輸所述比特流,其特征在于,所述比特流是由權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生成的……”。
優點:拓展至“由方法限定的比特流的傳輸方法”的保護。
5)將“一種數據流”修改為“一種用于處理數據流的方法,媒體內容被編碼至所述數據流中,所述數據流是由權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生成的……”。
實踐中,若特定編/解碼方法或編/解碼器方案可授權,則相應“用于處理數據流的方法”亦通常可獲授權。
四
“比特流”與“數據流”術語區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比特流”與“數據流”在日常技術語境下可能混用,但在專利法語境下,尤其涉及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保護客體”的審查時,二者需嚴格區分。通常,“比特流”指物理層、底層二進制序列,而“數據流”為邏輯層,包含協議和封裝。二者主要區別在于技術層面(如顆粒度、協議相關性),可簡要歸納為“數據流”包含或封裝“比特流”。
在答復中國審查意見時,若遇非保護客體質疑,可優先將“數據流”限縮或明確為“包含特定編/解碼方法所生成比特流的數據流”,依據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精細調整,是打通授權通道的關鍵策略。
五
結語
總之,依據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并遵循上述修改范例和實務技巧,跨國申請人對于基于優先權或PCT申請進入中國的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后續答復審查意見或提交分案申請時,可將比特流相關主題的保護范圍從方法延伸至流通環節的介質與數據流,顯著提升專利組合的商業價值及維權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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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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