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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關于黨員違紀疑難問題的專項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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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轉正后發現預備期違紀如何處理;

2.立案后對審查對象可以采取哪些崗位及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3.開除黨籍和除名的區別;

4.下落不明黨員如何處理;

5.如何處理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

6.轉正后發現黨員偽造入黨積極分子材料如何處理;

7.對預備黨員能否進行立案調查。

答復一:黨員轉正后發現預備期違紀如何處理

問:黨員預備期違紀,轉正后被發現,該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法規室:根據《黨章》第七條規定,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必須遵守黨的各項紀律。黨員轉正后發現預備期違紀,黨組織可以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答復二:立案后對審查對象可以采取哪些崗位及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問:紀檢機關在執紀審查過程中,可以對審查對象采取哪些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中央紀委法規室:根據執紀審查相關規定(注:《關于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紀檢機關在執紀審查過程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審查對象采取停職、調整、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在執紀審查中,認為審查對象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的,可對其予以停職。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違紀事實的審查對象,根據情況不宜在現崗位繼續工作的,可對其予以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對其予以免職。

答復三:開除黨籍和除名的區別

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了五種紀律處分方式,最重的一種是開除黨籍,另外還有4處提到除名。請問,開除黨籍和除名分別指什么,有什么區別?

中央紀委法規室: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注: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3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第九條的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二是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三是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答復四:下落不明黨員如何處理

問:對違紀后出國(境)或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調查處理?

中央紀委法規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注:第65條)相關規定,對違紀后逃往國(境)外的黨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注: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第35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是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二是除上述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對經審查認定的被審查人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按照規定處理。

注: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實踐中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處理:1.對違紀后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對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認定違紀證據不足,或不足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由黨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準。3.對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由黨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答復五:如何處理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

問:對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應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審理室:依據有關規定,對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嚴重錯誤,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對嚴重錯誤與一般問題界限的把握,可根據黨員入黨前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并參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答復六:轉正后發現黨員偽造入黨積極分子材料如何處理

問:初核過程中發現某黨員已轉正兩年,其在調入現單位時偽造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取得入黨積極分子資格并入黨,應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法規室: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黨內法規,發展黨員應當嚴格履行程序,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不承認其黨員身份;黨員干部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答復七:對預備黨員能否進行立案調查

問: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注: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請問,根據該條款,預備黨員違紀的,是否只能進行組織處理,不能立案調查?

中央紀委法規室: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根據黨章第七條規定,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也必須遵守黨的紀律。黨組織發現預備黨員有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可以按照執紀審查相關規定進行立案審查,并依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注: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視情作出“批評教育”、“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等處理。來源:海蘭江黨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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