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發現她轉進三亞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資款,有近40萬元被路益公司法人代表于XX使用銀行卡直接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取走進行侵占,起訴要求返還。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和他的助手陳瑩全權代理。陳大律師先否認于XX取款,聲稱于XX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故意撒謊說在發生取款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對公銀行卡寄給王XX了。我指出在取款期間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現金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手上,并指出陳大律師之前代理過于XX和王XX的經濟糾紛,明知道于XX沒有在取款發生之前把銀行卡寄給王XX,卻故意撒謊,涉嫌故意妨礙審理。陳大律師謊了神,在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書面答復,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不但拿不出任何證據來,連為什么使用現金而不是電子支付的理由都說不出來。
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審判決無視于XX已經庭后書面提取現金,認定“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判王XX敗訴。沒辦法,只得打二審。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更魔幻。還是陳大律師待遇于XX,這次他沒有否認于XX提取現金了,也沒有說于XX記不清楚了。陳大律師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說于XX取出這些現金是用于合伙,至于證據,全部都給王XX了。只要腦子正常的人都知道,現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如果不是別有用心,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去柜員機取出大額現金來?于XX取出大額現金,先說不是他取的,經不起質疑又說記不清楚了,最后說他取出現金用于合伙業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這些資金必然是被他侵占了。只是陳大律師信口雌黃還不要緊,但是二審判決卻以“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為由,還是判王XX敗訴。
在訴訟過程中,我查到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在法庭上故意撒謊都應該受到處罰的。因此,我在打官司的同時,都在投訴陳大律師。一審不處理他就二審投訴,二審不處理他就向律師協會投訴、向司法局投訴,同時在網上發文揭發他。
陳大律師終于知道我投訴并且發文揭發他了,氣勢洶洶地一連發三封編號都是“瓊泰律民字【2025】第868號”的律師函給平臺和我進行威脅,說我侮辱誹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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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在律師函中謊稱案件尚在審理中
本案二審明明已經結束,陳大律師為了騙平臺處罰我,還故意撒謊說“案件尚未審理中,不當言論干預司法程序。”
陳大律師對他故意撒謊只字不提,對他修改筆錄的借口是“庭審筆錄修改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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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反言修改筆錄也符合法定程序
陳大律師,你說“庭審筆錄修改符合法定程序”明顯是錯的,我就要給你普一下法,《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注意,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才能修改。陳大律師,請你看一下你修改的修改的地方。
審判員問:被告,原告打進公司賬戶的錢是不是于瑞明取出來的。
你陳大律師答:代理人跟于瑞明核實了,于瑞明說不是。
審判員問:那錢是去了哪里。
你陳大律師答:不清楚,財務憑證、賬目、U盾都在原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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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修改的反言筆錄
你撒謊說當時銀行卡和U盾都在王XX身上,被戳穿之后,把“于瑞明說不是”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這是改錯還是補漏?這是出爾反爾,違反庭審的禁止反言原則。如果你不懂這規則,我現在就告訴你,請你好好學習。你如果懂這規則,卻故意違反法規,就要接受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3條: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你先給我說清楚,為什么在庭審開始你否認于XX取款,為什么核實筆錄時又把否認取款改成“記不清楚?”二審你的辯護詞又改成于XX取出現金用于合伙,證據都交給王XX了?
有些生物如青蛙是變態發育的,你這種辯護詞不斷改變的辯護方法,可以稱之為變態辯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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