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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發布的
《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
(GA/T 2372-2026)
新規將于6月1日起
在全國落地執行
從此告別“只看駕駛時長”的老辦法
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
三維立體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1.駕駛行為維度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
取證方式:交警主要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2.生理狀態維度
交通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駕駛員雙眼完全閉合≥2秒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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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軌跡維度
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下表中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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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疲勞駕駛
讓每一趟旅途都平安到達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前款規定的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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