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為其放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事故發生,這是網點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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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某外賣平臺運營公司駐東莞市網點眾包騎手管理負責人鄧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圖/南方都市報
文 | 李曙明
外賣騎手凌晨撞車身亡,網點負責人被刑事拘留。冤嗎?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日前,廣東東莞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外賣騎手耿某在配送外賣訂單過程中與人相撞導致死亡。警方“溯源調查”,對耿某所在外賣平臺的網點眾包騎手管理負責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重大責任事故罪,多發于礦山開采、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等領域。外賣行業,以該罪名被刑事追究的還比較少見。但可以明確的是,對于發生在外賣行業的犯罪行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并無任何法律障礙。
根據刑法,該罪名的適用條件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就外賣行業而言,外賣中的所有行為,包括騎手接單、送單,平臺派單、對騎手管理等等,都屬于“生產、作業”范疇。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范圍比較寬泛。而哪些主體最終將進入刑事追究范圍,則要看誰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導致危害社會后果的發生。
根據報道,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耿某存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使用手機、闖紅燈、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冒用號牌及經過改裝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等多項違法行為,耿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可見,如果耿某沒有上述諸多違法行為,事故或不至于發生,自己也不會送命。一些人據此認為,既然耿某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外賣平臺的網點眾包騎手管理負責人鄧某被追究刑責,似乎有點冤。
其實并不冤。耿某違反交通法規不假,如果他沒有死亡,而是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他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外賣平臺網點負責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事實同樣清晰。
根據報道,這家外賣平臺運營公司,眾包兼職騎手交通違法現象普遍,大量騎手使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進行配送作業,但運營公司卻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上述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也就是說,如果耿某所在網點負責人能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對騎手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耿某行為將受到極大約束,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隨心所欲”,該事故仍可避免。正是因為其放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事故發生,這是網點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基礎。
還要注意的一點是,死者耿某是一名“眾包騎手”。“眾包”模式對于公共安全帶來的隱患,同樣值得警覺。
眾包是時下常見的外賣配送模式。它通過平臺將外賣收派任務靈活外包給社會兼職人員,兼職配送員依托App搶單、派單,按件計酬。這種模式具有成本低等優勢,卻也帶來管理上的難題。一旦外賣平臺缺乏必要準入門檻,后續又放棄監督和管理責任,就容易導致管理失范,給公共安全帶來隱患。
“責任重于山”。外賣網點負責人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被刑事追究,是對全行業敲響的警鐘。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值班編輯 / 劉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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