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朋友推薦,徐女士在一家民營婦產醫院建卡產檢,6份產前超聲檢查報告均未提示胎兒異常;產女后卻發現孩子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綜合征,面臨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的風險。
涉案醫院未達到開展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的要求。為徐女士做產檢的兩名檢查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醫院為徐女士出具的6份檢查報告,存在多個偽造主檢醫師簽字的情形。
涉案醫院雖與徐女士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但未如實告知醫院不具備相應資質及檢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徐女士在一家民營婦產醫院先后做了6次產檢,6份檢查報告都顯示,孩子是健康的。然而嬰兒出生后,徐女士夫婦被告知,孩子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綜合征”,面臨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的風險。徐女士夫婦將醫院告上法庭,卻未獲法院支持。徐女士夫婦帶著滿心不甘,走上了維權之路。
6次超聲檢查均“正常”
新生兒卻現畸形
2018年春,江蘇徐州的徐女士和谷先生有了愛情的結晶。懷著喜悅的心情,徐女士在朋友的推薦下選擇了徐州市某民營婦產醫院建卡產檢。截至2019年1月,徐女士先后在這家醫院做了6次產前超聲檢查,含1次Ⅲ級產前超聲檢查(主要用于對胎兒結構進行系統性篩查,以排查嚴重結構畸形),6份檢查報告均未提示胎兒異常。徐女士小心地把報告單收好,滿心期待著孩子的降生。
同年2月4日,除夕,徐女士在醫院剖宮產誕下一名女嬰。醫生發現,嬰兒骶尾部竟有著一處花生米大小的贅生物。經專科醫院確診,嬰兒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綜合征”。同年3月17日,出生僅一個多月,孩子就接受了人生的第一次手術。
守著病床上幼小的孩子,徐女士仔仔細細查看了6份彩超檢查報告,上面的結果均顯示胎兒正常,醫生亦未向夫婦倆預警。她難以接受這一現實,這么明顯的嬰兒畸形,為什么醫生會在多次超聲檢查中漏診?
雙方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
徐女士夫婦查詢了解到,這所民營婦產醫院并不具備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的資質,相應檢查報告也不是醫師本人的簽字。“沒有相應檢查資質,為什么在孕24周的彩超檢查中,還告訴我此次檢查為Ⅲ級產前超聲檢查,也不告知我應該去有資質的婦產醫院做檢查?”徐女士非常氣憤。
帶著收集到的多方信息,2022年9月9日,徐女士夫婦以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在案件調解階段出具鑒定意見,認定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行為,與徐女士喪失產前檢出其胎兒閉合性脊柱裂的可能性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原因。
不過,鑒定意見中未提及醫療資質、非醫師本人簽字等徐女士關心的問題,這讓她內心存疑。同時,醫方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也提出異議,并補充提交了有徐女士簽名的產前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眼看雙方僵持不下,一審法院準許鑒定機構再次進行鑒定,但徐女士和醫方均不愿預交鑒定費用,導致該鑒定申請最終被退回。
2023年5月16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院認為,醫療過錯專業性強,需要鑒定意見作為依據;徐女士夫婦在對待證事實具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于申請鑒定后無正當理由不預交鑒定費用,導致待證事實無法查明,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最終,一審判決駁回了徐女士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
徐女士夫婦于2024年2月27日申請再審,被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
再審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5年多時間,徐女士的女兒從襁褓嬰兒長成一個可愛的小姑娘。萬幸的是,孩子在那次手術后恢復良好,但醫院的出院記錄上清楚地寫著,孩子的病情終生存在復發可能。
“明明是醫院的過錯,為何代價卻讓我們承擔?”看著女兒明媚的笑容,徐女士夫婦滿是心疼,2024年7月15日,他們帶著法律文書走進徐州市鼓樓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后,鼓樓區檢察院快速展開調查。辦案團隊首先奔赴區衛生健康委厘清了相關醫院的管理權限,隨即兵分兩路,一路前往法院調閱案件卷宗,全面了解這起民事糾紛的前后脈絡,核實相關鑒定意見,另一路則與徐州市某知名婦產醫院的專家對接,了解超聲檢查的資質要求、檢查人員資格規范等行業標準。在明晰爭議焦點后,該院對涉事民營婦產醫院有關情況進行核實。
經查,涉事民營婦產醫院為二級專科醫院,根據有關規定,其未達到開展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的要求。該醫院的兩名檢查人員在為徐女士做產檢時均未取得相應資格,違反了相應診療規范;醫院為徐女士出具的6份檢查報告,存在多個偽造主檢醫師簽字的情形;鑒定中,醫院未能提供進行B超檢查的完整留存圖像;醫院雖與徐女士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但未如實告知醫院不具備相應資質及檢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鼓樓區檢察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該案中,醫方在明顯違反了診療規范規定的情況下,存在著檢查人員資質、檢查報告簽字等方面的過錯。同時,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亦認定醫方有過錯,應當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2025年1月15日,鼓樓區檢察院向原審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從事實認定、程序適用、法律適用三個層面詳細闡述了原審判決存在的問題,建議法院重新審理該案。法院經審查,采納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裁定再審。
法院再審認定醫院存在過錯,綜合考慮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改判醫院賠償徐女士夫婦共計22594.07元。醫方不服,提起上訴。今年3月30日,徐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丨胡元媛
一審丨胡元媛
二審丨袁雋永
三審丨彭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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