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騎電動車回家,好心載了同事一程,卻因發生事故致同事受傷,常德女子王妍在賠償了5.8萬余元后,仍被同事起訴到法院索賠18萬余元。近日,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王妍和陳娟在同一家店鋪做銷售,2024年10月的一天,兩人下班后,王妍出于好心,騎著兩輪電動自行車帶上了陳娟,順路載她回家。當車由南往北行駛至安鄉縣深柳鎮某路段時,王妍駕駛車輛突然從右側直行道向左轉,恰好此時同向左側直行道一輛小車駛來,撞上了電動自行車,造成陳娟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妍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車司機、陳娟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陳娟被送往安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陳娟住院期間,王妍向她賠償了5.8萬余元,小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付了19800元。之后,雙方因后續賠償產生分歧,陳娟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王妍賠償其剩余損失18.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妍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且存在違法載人行為,繼而引發案涉交通事故,王妍具有過錯,其行為與陳娟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王妍作為侵權人應對陳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陳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電動自行車后座只能搭乘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其作為成年人搭乘具有違法性,放任危險結果發生,與其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等多種因素考慮,酌定王妍承擔70%責任,陳娟自擔3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妍賠償陳娟各項損失共計8.2萬余元。
法官說法:“好意同乘”不是免責金牌
法官介紹,《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然交警部門認定陳娟在事故中無責,但其確有違規乘坐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客觀上加大了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危險,應對自身損失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同時,王妍系無償搭載,該行為并非以營利為目的,屬于善意互助。該案中,無證據證明王妍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綜合考慮事故成因、現有證據、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不是免責金牌,善意需守護,安全更是底線。駕駛人允許他人搭乘,就要確保自身行為合法合規,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違規載人、超速、分心駕駛等,都要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搭乘人亦應對自身安全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肖維 張俐
編輯丨陳舒儀
一審丨陳舒儀
二審丨袁雋永
三審丨丁興威
微信改版了
現在刷到我們的推文全憑緣分
拜托大家把三湘都市報“設為星標”
讓我們的緣分更深一點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