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釋永信案一審終于宣判。
河南省新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應成(原法名釋永信)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4年,并處罰金350萬元。
很多人就問,釋永信這么罪大惡極,涉及的數額這么多,將近3億元,為什么不是死刑呢?
接下來我們就根據他犯的這4個罪名,逐一說明一下。
1.職務侵占罪。
釋永信利用擔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于2003年至2025年,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單位財物1.31億余元。
這一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共分三檔刑期,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年有期徒刑和10~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釋永信職務侵占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故判處的結果應該為10~15年有期徒刑。
2.挪用資金罪。
釋永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12年至2022年,挪用單位資金人民幣1.51億余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
該行為構成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
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滿足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等條件之一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共分為三檔刑期,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7年有期徒刑和7~15年有期徒刑。
釋永信挪用資金的數額構成特別巨大,應在7~15年有期徒刑內判處。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釋永信從2006年7月以來,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項目及相關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163萬余元。
這一行為侵犯了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有三檔刑期,與職務侵占罪完全一致。
釋永信的這項犯罪亦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10~15年有期徒刑。
4.行賄罪。
1995年至2022年,釋永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567萬余元。
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89條規定的行賄罪。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對犯行賄罪的,有三檔的刑期,與職務侵占罪的也完全一致。
釋永信的該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10~15年有期徒刑。
5.為啥不會判死刑?
這是因為即便數罪并罰的話,各個罪名里邊沒有判處死刑的罪名,那么無論怎么并罰也不會判到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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