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被告人吳某甲與自訴人吳某乙系叔侄關系,吳某乙(時年12周歲)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吳某甲向有關部門申請擔任吳某乙的監護人。監護期間,吳某甲為吳某乙開設了銀行資金賬戶,吳某乙所擁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傷害險賠付、救助金等資金均先后進入該銀行賬戶,相關銀行卡及密碼均由監護人吳某甲代管。
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間,吳某甲通過取現、轉賬的方式累計支取資金150萬余元,扣除用于吳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開支后,有140萬余元被吳某甲占有。案件審理階段,吳某甲退賠部分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甲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自訴人吳某乙的指控成立。吳某甲作為監護人侵占未成年人財產,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在審判階段退賠部分經濟損失,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吳某甲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退賠剩余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案例中,監護人將未成年人大額財產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違反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對惡意侵占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令退賠剩余經濟損失,對濫用監護權侵占未成年人財產行為形成震懾,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湖南高院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楊曉蕊
一審丨胡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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