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
宣傳很誘人
文件很正式
順利簽約交費后
事情就變得不對勁了……
![]()
少兒綜藝攝制引糾紛
李某與A公司簽訂培養(yǎng)協(xié)議,約定由A公司為李某的小孩提供由A公司獨創(chuàng)的一檔少兒紀實類綜藝節(jié)目的拍攝制作,攝制完成后在電視平臺及各大網絡媒體上進行宣傳推廣。合同簽訂過程中,A公司使用了某電視集團的臺標及“某電視集團制作中心”字樣,還提供了印有該集團文字及標識的晉級卡和授權書,使李某誤以為其系知名電視集團下屬機構。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約一次性足額交納攝制費用16800元。
![]()
經核實,A公司并非某電視集團的制作中心,亦未獲得該集團的授權,其對外宣傳內容均為虛構。后李某向A公司提出退款申請,但A公司既未退款,也未依約提供節(jié)目攝制服務。
李某遂以A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退還全部費用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A公司退還費用
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李某作為普通消費者,因信賴某電視集團的品牌公信力而與A公司簽訂涉案培養(yǎng)協(xié)議,在信息獲取與判斷能力上均處于被動地位。A公司未經某電視集團同意,使用該集團的文字及標識,并對外出具晉級卡、出示授權書等假冒文件,故意制造虛假或歪曲的事實誤導消費者,致使李某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約,具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為,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A公司向李某退還全部攝制費用,并支付三倍賠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媒體合作”“知名團隊”等話術
可能暗藏風險
當下少兒綜藝、影視培訓類項目備受家長關注,不少機構借此推出各類培訓服務,家長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演藝消費的“坑”。在為子女選擇各類培訓、演藝類服務時,家長們務必提高防范意識,仔細核實機構資質與合作背景,切勿輕信“官方媒體合作”“知名團隊制作”等宣傳話術。付款前應要求機構出示相關授權證明,簽訂書面合同時明確約定服務內容、退款條件及違約責任,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遭受財產損失。
此外,經營者應當誠信、規(guī)范經營,若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隱瞞重要事實,如本案中存在的未經授權冒用知名電視集團標識及名義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即屬欺詐,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后果。
文章來源:公眾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編輯|楊立桐 黎意
主編|王秀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