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沒想到,好心載同事下班,最后竟會鬧上法庭,還要賠這么多錢。”
這大概是常德女子王妍(化名)這半年來最深的感嘆。一次下班后的善意搭載,一次路口的違規轉彎,不僅讓同事摔成十級傷殘,也讓雙方的情誼徹底碎裂,最終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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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常德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令人唏噓的“好意同乘”案件。
據了解,王妍與陳娟(化名)是同一家店鋪的銷售員,平日里關系不錯。2024年10月的一天,兩人下班后,王妍出于好心,騎著自己的兩輪電動自行車順路捎陳娟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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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車輛行駛至安鄉縣深柳鎮某路段時,意外發生了。王妍駕駛的電動車突然從右側直行道向左轉,與左側直行道駛來的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陳娟當場受傷倒地。
事故發生后,陳娟被緊急送往醫院。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王妍因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且違規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轎車司機與陳娟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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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王妍積極承擔了責任。陳娟住院期間,她主動賠償了5.8萬余元醫療費。加上小轎車交強險賠付的1.98萬元,似乎事情正在往解決的方向發展。
但雙方在后續賠償金額上產生了巨大分歧。王妍沒想到,不久后她收到了法院傳票——昔日的同事陳娟將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剩余的各項損失共計18.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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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巨額的索賠,王妍感到既委屈又寒心:自己明明是免費幫忙,出于善意,出了事怎么全怪在自己頭上?
安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的關鍵不僅在于“好意”,更在于“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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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王妍駕駛電動車違規左轉,且違法載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另一方面,法院明確指出,陳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道《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她作為一名成年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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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搭乘電動自行車,客觀上加大了行車安全風險,放任了危險結果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并沒有讓王妍“全責全賠”,而是考慮到“好意同乘”的善意屬性,酌定王妍承擔70%的責任,陳娟自擔30%的責任。最終判決王妍賠償陳娟各項損失共計8.2萬余元(含已支付的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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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登上熱搜后,網友們的評論五味雜陳。有人替王妍感到不值:“明明是做好事,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以后誰還敢載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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