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實習生 李晨溪
圍繞G40滬陜高速河南南陽桐柏毛集段發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置工作仍在進行中。
據央視新聞報道,5月28日凌晨,G40滬陜高速河南省南陽市桐柏毛集段,一輛車牌號為鄂F8A7L8大通客車(核載9人,實載16人)追尾前方一輛半掛貨車。事故已導致13人死亡(含司機)、3人受傷。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客車司機湯某某在事故中死亡,車主李某某目前已被控制。事故發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指派工作組,第一時間趕赴桐柏縣查看事故現場。經初步調查,客車鄂F8A7L8為非營運車輛。
涉事“黑車”是湖北牌照,司機湯某某和車主(老板)李某某及另一位“老板”海某均是南陽鄧州人,其中海某常年在杭州生活,“黑車”常年非法營運的路線跨越多省。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責任、“黑車”監管問題引發公眾關注。
司機已死亡,車主是否擔刑責?
一位在杭州工作、曾乘坐涉事客車的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據其所見,涉事超載“黑車”會給出幾個上車點,并會主動接送上車點附近的乘客。待所有人上車后,客車就會直接上高速趕往南陽。“一般晚上7-8點上高速,次日凌晨4點左右到達南陽鄧州各鎮,把乘客全部送到家大概要到早上7-8點。司機回家休息到下午3-4點,又開始接人出發到杭州。”
前述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此類“黑車”在杭州有固定集合點,接完人之后一般從余杭北上高速。老板負責總調度和攬客,有專人負責聯系乘客、統計名單、分配到具體車輛,司機只管開車和按指令去接人。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改麗5月28日告訴澎湃新聞,司機雖已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其行為的定性對后續民事賠償及車主責任認定至關重要。
“車主若存在指使、強令司機違法駕駛的行為,也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劉改麗分析稱,本案中,車主組織非法客運,車輛嚴重超載,若調查證實其明知車輛超員仍指使或強令司機上路行駛,應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處理。
遇難者和傷者的賠償,由誰來承擔?
對此次事故中死傷者的賠償問題,北京市東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定杰認為,此類事故一般駕駛員以個人財產(遺產)范圍內承擔,車輛所有人/經營者存在嚴重過錯承擔連帶責任;如有掛靠單位也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賠償。
“由于此次事故中駕駛員已死亡,因此主要由車輛所有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定杰說。
劉改麗律師補充說,賠償順序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侵權人。本案車輛為非營運,可能未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且交強險對本車人員不賠償,因此絕大部分損失將直接由侵權人承擔。
“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鑒于13人死亡,賠償總額將極為巨大。”劉改麗表示。
乘客明知“黑車”仍乘坐,是否自擔部分責任?
根據目前的調查,涉事客車于2025年6月20日在襄陽初次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長期在浙江、安徽、江蘇、河南等地行駛,2026年以來有4條違法記錄。此外,涉事客車核載9人,實載16人。
據新華社報道,參與事故現場處置的工作人員介紹,從車座下方鋼管可以看出,涉事車疑似經過改裝,加裝了座椅,“原裝座椅肯定不是這樣的,這也是核載9人的車為何能坐16人的原因”。
對涉事客車乘客的責任問題,上述兩位律師均認為,乘客作為成年人,對車輛嚴重超載的事實應有認知,仍選擇乘坐,可能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從而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張定杰律師補充稱,接送乘客存在金錢交易,有償服務,不適用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定。
劉改麗律師提醒,乘客還面臨索賠困難的現實風險,“黑車”沒有承運人責任險,車主個人賠償能力有限,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執行難。
沿途監管部門是否存在監管失職?
非法運營問題一直是監管難點。實際工作中,交警負責超載處罰,交通部門負責非法營運處罰。
張定杰律師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執勤執法規范對監管部門的責任均有明確規定。但這類“黑車”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沒有登記注冊為營運車輛,也沒有安裝車載相關設備,不像正規營運車輛有GPS和實時監控,客觀上實時監管難度確實比較大。
而劉改麗律師認為,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超載、疲勞駕駛等路面動態違法行為負有直接查處責任。客車嚴重超載屬于公安交管部門的直接執法范圍。車輛從杭州上高速直至河南桐柏發生事故,沿途經過多個高速公路交警大隊轄區,任何一個轄區都有權有責進行查處。
她強調,公安交管部門是阻止此次悲劇發生的最后一道關口,若其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務區或路面巡邏中能及時發現并查處嚴重超載行為,事故完全可能避免。
不過,有受訪民警在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司機如果謊稱送親戚朋友,交通部門往往難以查處。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也無法禁止其上高速。高速交警無必要理由不能逐車查驗。”
在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責任上,張定杰律師認為始發地是杭州,當地的監管部門應當承擔源頭管理責任,沿途相關執法部門未及時發現查處也存在一定管理責任。
劉改麗律師則認為,監管責任遵循屬地管轄與源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發生地、車輛車籍地及長期營運線路起訖點的交通運輸部門均負有監管職責。杭州和鄧州作為線路起訖點,應承擔主要的源頭監管責任。
據公開報道,事故發生后,襄陽、南陽兩地公安機關全面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嚴查“三超一疲勞”等交通違法行為,嚴管“兩客一危一貨一面一校”等重點車輛。
據新華社報道,受訪專家及工作人員建議,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站、服務區等加強管理,嚴查超員、超載、非法載客,對非法營運等行為強化打擊。
業內人士提出,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協同處置”的區域協作機制。通過數據研判鎖定長期跨區域運營的嫌疑車輛,以高速公路收費站為關鍵節點設置聯合檢查點,采取“定點檢查+流動巡查”“線上數據篩查+線下實地核驗”相結合的方式,形成“跨省協同、全域共治”的執法網絡。
武漢科技大學汽車與交通工程學院交通工程系副教授柳祖鵬建議,針對外出短途務工集中的區域,推動提升正規運力供給,從源頭上減少對超員非法營運車輛的需求。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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