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買的房子,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憑什么別人能管我?”這話聽著好像挺有道理,但浙江寧波剛剛判完的一個案子,給所有抱著這種想法的人狠狠敲了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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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寧波有個業主張先生,家里有套閑置的住宅。他一看現在短租生意火,就把這套房子簡單收拾了一下,掛到了好幾個主流的短租平臺上,改成了網約房。
怎么經營呢?按天收費,有時候甚至按小時收費。誰都能在網上下單預訂,來了就能住。張先生還提供酒店式的服務,比如日常清潔、更換床單被罩,還有牙刷、毛巾這些有償的消耗品。
一開始鄰居們還沒太在意,可時間一長,問題全出來了。
這房子天天進進出出的全是陌生人,今天來一波旅游的,明天來一波出差的,誰也不認識誰。而且經常有人半夜才入住,拖著行李箱在樓道里哐哐響,還有人在房間里喝酒唱歌,吵得整層樓都睡不好覺。
更讓鄰居們擔心的是安全問題。這些入住的人什么身份都有,也沒看到有什么嚴格的登記。萬一混進來個壞人,或者發生點什么火災、盜竊的事,誰來負責?
鄰居們找張先生溝通過好多次,也找過物業和業委會,但張先生根本不聽,覺得“我的房子我做主”。沒辦法,鄰居們只能聯合起來把張先生告上了法院。
一審法院很快就判了,要求張先生立刻停止網約房經營,把房子恢復成原來的住宅用途。
張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他的理由很簡單:我就是把房子租出去而已,別人把房子長租給別人沒問題,我短租怎么就不行了?
結果二審法院直接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而且法院在判決書里把這個事說得特別清楚。
法院說,你這個根本就不是普通的房屋租賃,而是實打實的住改商,也就是把住宅改成了經營性用房。
為什么這么認定?法院給出了三個核心標準:
第一,租客對象不同。普通租賃是租給特定的人,比如一個家庭、一個上班族,大家簽了長期合同,相對固定。而網約房的租客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任何人只要付錢就能住,流動性極強。
第二,租期不同。普通租賃都是按月或者按年結算,租期比較長。而網約房是按天甚至按小時結算,租期極短。
第三,服務內容不同。普通租賃業主只需要提供一個空房子就行,其他的事租客自己解決。而網約房提供清潔、消耗品等酒店式服務,本質上就是在經營住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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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279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這里說的是一致同意,不是多數同意,是真正的一票否決制。只要有一個利害關系業主反對,你就不能改。
而且法律還明確規定,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直接就被推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也就是說,張先生要想合法經營網約房,必須拿到他那棟樓所有業主的書面同意,一個都不能少。
他棟的業主呢?如果能證明自己的生活確實因為這個網約房受到了實質性的影響,也有權提出反對。
張先生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甚至連跟鄰居打招呼都沒有就直接開門做生意了,這肯定是違法的。
很多人可能還是不理解,我自己花錢買的房子,所有權是我的,我怎么就不能決定它的用途?
法院在判決里也回應了這個問題:房屋所有權不是絕對的權利。你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張先生通過經營網約房獲得了收益,但這個收益是建立在犧牲整棟樓鄰居的居住安寧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上的。頻繁的人員流動、深夜的噪音擾民、未知的治安和消防隱患,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侵害。
而且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張先生的這個網約房什么合法手續都沒有。他既沒有向公安部門備案,也沒有安裝人證合一的身份登記系統,更沒有通過消防驗收。
現在多地都曝出過夜網約房的問題,比如訂單人和入住人不一致,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陪同就能隨意入住,甚至還有人在網約房里從事吸毒、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這些隱患一旦變成現實,后果不堪設想。
那住宅就絕對不能改網約房嗎?也不是。
看到這里,可能有人會問,那是不是說住宅就徹底不能改成網約房了?其實也不是。如果你真的想做這個生意,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確認你的房屋性質是住宅,而且你們小區的管理規約里沒有明確禁止經營網約房。
第二,取得本棟樓全體業主的書面同意。記住,是全體,一個都不能少。
第三,辦齊所有的行政手續。包括向公安部門申請安裝身份識別系統,完成消防驗收,辦理衛生許可證等等。
只有這三個條件都滿足了,你才能合法地經營網約房。否則,隨時都可能被鄰居起訴,或者被行政部門處罰。
違規的代價可能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如果你抱著僥幸心理,沒滿足這些條件就硬干,那風險可就大了。
首先就是像張先生這樣被鄰居起訴到法院,最后不僅要停止經營,還要把房子恢復原狀。裝修花的錢、投入的成本,全都打了水漂。如果給鄰居造成了損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公安、消防、市場監管這些部門,都有權對你進行行政處罰,罰款、停業整頓都是家常便飯。
最嚴重的是刑事責任。如果因為你的疏于管理,在網約房里發生了火災,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你可能會構成失火罪。如果有人在你的網約房里從事吸毒、性侵、賣淫等犯罪活動,而你明知卻放任不管,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最后說幾句,這個案子之所以能引發這么大的熱議,本質上是共享經濟新業態和傳統居住權之間的沖突。
共享經濟本身是個好東西,它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但任何新業態的發展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不能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你賺了錢,卻讓整棟樓的鄰居都活在不安和困擾之中,這肯定是不行的。
法院的這個判決,其實就是在給整個行業劃一條清晰的紅線:個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為前提。
也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快完善網約房的監管制度,堵住現在存在的各種漏洞。讓合規的經營者能安心做生意,也讓普通居民能住得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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