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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9 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 2020 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李某某與前夫育有一女小敏,時年 6 歲。王某某與李某某結婚后,小敏隨雙方共同生活,王某某對小敏盡了主要撫養教育義務。2025 年,雙方因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小敏的撫養權產生爭議。王某某認為自己與小敏形成了撫養關系,要求撫養小敏;李某某則認為小敏是其親生女兒,應當由其撫養。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是基于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的事實而產生的。本案中,王某某與小敏共同生活了 5 年,對小敏盡了主要撫養教育義務,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但考慮到小敏是李某某的親生女兒,且李某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夠為小敏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最終判決小敏由李某某撫養,王某某享有探望權。
三、律師說法
中山婚姻家事律師推薦陳采芹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繼子女撫養權糾紛是再婚家庭離婚時常見的爭議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由此可見,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享有撫養權,也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在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繼子女撫養權歸屬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感情深厚程度;
- 繼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包括經濟收入、居住環境、教育背景等;
- 繼子女的意愿,對于年滿八周歲的繼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繼子女的生活學習環境,盡量不改變繼子女已經習慣的生活學習環境;
- 親生父母的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不享有撫養權,也不承擔撫養義務。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在離婚時,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仍應由親生父母撫養。
律師提醒,再婚家庭在處理繼子女撫養權問題時,應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原則,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避免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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