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一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具有可玩性食品的缺陷、密室等娛樂場所的安全保障、不合格“網紅”玩具及兒童護膚品的質量等問題,與未成年人成長密切相關,為人民群眾高度關注。
案例一
產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損害,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內容
小劉(9歲)購買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針筒糖食用,并使用針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誤將針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導致窒息死亡。小劉的父母劉某和王某將某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某食品公司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經查明,該針筒糖為凝膠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納管包裝(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裝注明0-3歲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單支產品標簽未標注食用方法。經鑒定,針筒糖屬預包裝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推薦要求標示食用方法;包裝物(即針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兒童常見玩耍使用狀態下,存在被誤吞的可能性。
審理法院認為,涉案針筒糖標注為食品,具有可玩性,應當同時符合兒童玩具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但是,案涉針筒糖未按照相關要求標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經鑒定存在被誤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險,存在設計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為生產者,應當對小劉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劉某和王某作為小劉的監護人,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監護職責,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綜上,審理法院判決某食品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得到特殊、優先保護。本案裁判明確了食品生產者的主體責任,警示相關企業對兒童食品、玩具等產品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嚴格落實兒童產品安全標準,完善產品安全設計、食用規范標注及風險警示。同時提示家長要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導,防范風險隱患。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動形成“企業守安全、家長盡監護、司法強保護”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
案例二
劇本類娛樂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內容
2022年10月1日,15歲的小王至某娛樂室參與某密室游戲。入場前,某娛樂室要求其簽署免責聲明,約定游玩中因受驚嚇自行動作導致受傷,由本人承擔責任。游戲過程中,小王奔跑摔傷,造成經濟損失5萬余元。小王監護人與某娛樂室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娛樂室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經查,該密室游戲渲染“血色、恐怖”,氣氛驚悚,劇本備案登記適齡為18周歲以上。游戲場景通道狹窄、光線昏暗、墻壁呈黑色、防撞設施簡單,某娛樂室未向小王發放或要求佩戴安全護具。
審理法院認為,劇本類娛樂場所應當嚴格落實適齡管控,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定期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明注意事項,對于奔跑、追逐等高風險主題游戲,應向未成年人發放并要求佩戴安全護具。從所查明事實看,案涉密室游戲明顯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但是某娛樂室仍允許小王參與,未落實適齡管控義務,且未履行相關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王遭受損害。此外,某娛樂室要求小王簽署免責聲明,但是該免責聲明系有關“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有關“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之規定,該免責條款應為無效,某娛樂室不能因免責聲明免責。綜上,審理法院判決某娛樂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小王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
典型意義
密室逃脫、劇本殺作為新興娛樂業態,受眾覆蓋面廣、未成年人參與度高。規范該類經營活動,是深化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重要內容。本案裁判明確,劇本類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適齡準入要求,對未成年人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且不能依據違法免責條款主張免責。本案明晰了劇本類娛樂場所的社會責任和合法經營底線,劃定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紅線”,系人民法院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規范新興娛樂業態、以司法力量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生產銷售不合格兒童玩具,應受行政處罰。
具體內容
2025年9月8日,市場監管局根據媒體曝光“泥趣多”軟泥玩具虛假標注廠名廠址等輿情線索,依法對某玩具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泥趣多”自制高透起泡膠409盒。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并抽樣送檢,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上偽造廠名廠址,以及產品內部包裝無警示說明等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以及產品內部包裝無警示說明等違法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涉案產品1651盒,并處罰沒款6.7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兒童玩具質量安全直接關乎廣大兒童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規范兒童玩具生產經營行為是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護屏障的關鍵舉措。本案中,當事人存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產品、偽造廠名廠址、產品包裝缺失安全警示說明等多項違法行為,擾亂了玩具行業市場秩序,也給兒童使用安全帶來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該案,對玩具生產企業無證生產、虛假標注、標識缺失等常見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震懾,有效打擊了兒童玩具領域違法生產經營亂象。通過以案釋法、以案促治,進一步規范了兒童玩具生產、銷售全鏈條經營行為,引導生產經營者嚴守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合規經營。
案例四
在兒童護膚品中添加禁用物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具體內容
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兒童護膚品。經鑒定,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該公司生產的安膚霜等16批次產品檢測出16-α羥基潑尼松龍、潑尼松成分,醫用護理軟膏中檢測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該三種成分均屬于糖皮質激素,系《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禁用物質,長期使用會造成激素蓄積中毒,甚至形成激素依賴性皮炎,嚴重影響身體健康。該公司銷售金額總計179萬余元。趙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系該公司副總經理,為直接責任人員。二人多次就激素成分問題進行討論并參與購買上述激素類物質以及投入生產護膚品的過程。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并查處該違法行為的同時,將相關線索移送至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偵查將趙某某和王某某抓獲。后,檢察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法院認為,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成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安膚霜、醫用護理軟膏等產品,銷售金額達179萬余元,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趙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員,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遂判決: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趙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尚未成熟,皮膚較為敏感,使用含激素等成分的不合格護膚品影響身體健康。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懲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兒童護膚品的行為,有利于凈化兒童用品市場秩序,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堅定決心。
欄目推薦
![]()
![]()
![]()
< <左右滑動查看欄目> >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廖蕓卿
審簽/王慧瑩
監制/喬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