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不少人認為民間借貸有借條就能勝訴,卻忽視了資金交付憑證的留存,甚至對大額現金交付的相關細節未能舉證證明。那么,僅有借條照片,且無法證實大額現金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借貸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01
案情回顧
堂侄借錢,夫婦持借條照片索賠39萬余元
原告黃志與劉丹系夫妻,被告黃銳系二人堂侄。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間,黃銳多次向二人借款,后黃志夫婦通過微信向黃銳催收借款無果,遂訴至港北法院,要求黃銳歸還借款本金39.1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黃志夫婦訴稱,二人于2023年多次向黃銳轉賬共計10.65萬元,并以現金出借22萬元;2024 年5月、6月,又分別向黃銳轉賬5萬元、1.5萬元。上述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條:其中2023年4月25日的兩張借條,分別載明借款17萬元、5萬元,合計22萬元,款項均以現金交付;2024年5月29日的借條載明借款5萬元,款項通過轉賬交付。該三張借條均由黃銳拍照后發送至黃志夫婦微信,二人未收到借條原件。
黃銳未到庭應訴,庭審后,法院依法聯系黃銳核實案情,黃銳辯稱其并未收到案涉兩張借條中載明的17萬元、5萬元現金借款,17萬元借條系補寫前期借款且存在金額虛增情況,其對該22萬元現金借款的真實性予以否認。
02
本案的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現金交付的17萬元、5萬元是否成立?
03
法院判決
現金交付舉證不足
39萬余元借款法院僅認定23.5萬
港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黃志夫婦主張第一張借條的17萬元及第二張借條的5萬元系通過現金方式出借,黃銳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黃志夫婦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客觀存在,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就現金來源而言,黃志夫婦提交了2016年2月至2019年9月的銀行流水、租房合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土地轉讓協議書等證據,但租賃期間發生在2018年至2022年7月期間,土地轉讓發生于2013年12月28日,黃志夫婦個體經營的保健店于2021年10月14日登記注銷,而2022年7月之前財產變動情況無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即黃志夫婦無法證明其具有現金出借17萬元、5萬元的經濟能力。
其次,從交付細節而言,黃志夫婦稱系從家中拿現金交付,但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黃志夫婦曾向黃銳轉賬出借4萬元,其中3.9萬元系其貸款后轉貸所得。若如其所述,在2023年3月8日前后三天能夠現金出借17萬元,卻需通過貸款方式湊齊4萬元轉賬借款,該行為明顯矛盾,且黃志夫婦未能對該矛盾作出合理解釋。
最后,從交易習慣而言,黃志夫婦從2023年3月5日開始就不斷地追討還款,多次表示急需資金償還信用卡,但微信聊天中從未提及或要求黃銳償還22萬元現金出借的款項。且第一張、第二張借條均系黃銳通過手寫借條拍照后微信發送給黃志夫婦,如黃志夫婦于2023年4月25日即第二張借條出具的當日交付現金5萬元,其未當場向黃銳索要借條原件,反而由黃銳通過微信拍照方式出具借條,與常理不符。
綜上,對于黃志夫婦主張其以現金方式出借17萬元、5萬元的事實,法院不予采信。結合在案證據綜合判斷,案涉 17萬元《借條》與黃銳所述系對前期借款補立借條的主張能夠相互印證,法院對該17萬元借款事實予以確認。因黃志夫婦未能舉證證明2023年4月25日5萬元《借條》對應的款項已實際出借,該筆借款不予認定。另結合2024年5 月、6月分別轉賬的5萬元、1.5萬元,案涉借款本金共計23.5萬元。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黃銳向黃志夫婦償還借款本金23.5萬元及相應利息。(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04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成立需合意+實際交付
舉證責任缺一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原告僅依據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本案中,原告雖持有借條照片,能夠證明雙方就22萬元存在借款合意,但因無法舉證證明大額現金的實際交付,故法院對該部分訴請未予支持。
本證系由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完成證明責任的關鍵在于本證證據必須達到“高度可能性”,即本證證據所指向的事實具有極大的真實概率,能夠使得審理案件的法官在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情況后,形成內心確信,堅信該事實極有可能客觀存在。如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05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案件中,通過銀行轉賬等電子支付方式出借款項,能便捷留存交付證據;若確需現金交付,務必留存交付現場照片、錄像等影音材料,必要時可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與對方再次確認借款事實,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訴訟維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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