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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公司是《這城某》游戲的運營方,依法享有該游戲的著作權。該公司通過廣告代言、商業合作等多種方式對《這城某》游戲進行宣傳推廣,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B公司是《某江湖》游戲的推廣方,C公司等是《某江湖》游戲的ICP備案主體、渠道收款主體。
A公司主張,B公司在《這城某》游戲中發布誘導性信息誘導游戲玩家添加微信,然后通過詆毀《這城某》游戲、發布虛假和誤導信息等手段,進一步誘導游戲玩家下載體驗《某江湖》游戲,B公司后續還存在拉人到其他游戲的情形。C公司等作為《某江湖》游戲的運營主體及獲利方,與B公司等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惡意拉人到《某江湖》游戲的行為。在惡意拉人的過程中,B公司還對游戲用戶散布“《這城某》準備停服”等言論,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同時謊稱“《這城某》與《某江湖》是同一個平臺的游戲”,構成仿冒混淆、虛假宣傳行為,據此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B公司此種故意在他人游戲運營中以詆毀、欺騙和誘導方式實施的行為,不當占用了《這城某》的游戲資源,干擾了《這城某》游戲內的正常社交環境,降低了游戲用戶對于《這城某》的游戲體驗,不當搶奪《這城某》游戲通過正當合法經營培育的游戲用戶,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并且,由于B公司在以上過程中所實施的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手段的目的和結果均指向惡意拉走《這城某》的游戲用戶,故應將B公司所實施的惡意拉人、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統一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決B公司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75萬元,C公司等在50萬元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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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副庭長
該案系涉及在游戲內“惡意拉人”這一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規定的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惡意拉人行為,通常是指行為人并非出于真實參加游戲的目的,使用其所注冊的游戲賬號,在游戲中發布其他游戲的獎勵政策、渠道充值優惠或返利,或者采取對所注冊游戲及其開發運營等相關主體攻擊性或誹謗性言論,以拉取注冊游戲真實玩家下載、安裝、改玩其所推薦游戲的行為。在他人游戲內通過誘導、詆毀及虛假宣傳等手段惡意拉攏玩家到自己游戲內,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了網絡游戲推廣行為的合法邊界,對打擊游戲行業黑灰產、維護健康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編輯 | 陳曉琳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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