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只有一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共同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后對該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
答:這樣的判決是不對的。一物一權是物權法基本原理,在不具備分別登記產權的情況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不做分割,雙方實際上還是共有狀態,判決一人一半,就是確定按份共有,仍然存在誰實際控制、使用房屋的問題。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后對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財產的好辦法,一般不宜采用。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如果夫妻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意味著夫妻購買房屋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應作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情況將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請問哪種觀點比較適當?
答:我們傾向于第二種觀點。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不動產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實的權利人。
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女名下,但這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即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想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3.趙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丈夫一年前與另一女子在網上注冊結婚,并且“生育”了子女,其丈夫將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網上,對配偶和子女漠不關心。趙女士請求判決離婚同時要求其丈夫賠償損失。趙女士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趙女士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內涵是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網絡登記結婚不被法律所認可,所謂生育子女,更是子虛烏有。即便法院判決離婚,也不會依照《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支持趙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
4.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后共同還貸?
答:需要兩個方面的證據:一是從還貸時間看,還貸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必刻意區分還貸資金來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間是否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涉及房屋還貸有無特殊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子女或者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決一方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
在相對方已經按照約定與贈與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贈與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6.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答:不區分情況將股票增值視為一方的財產,不利于另一方的權益保護,將股票收益理解為投資收益較為妥當。如果股票賬戶另一方未進行操作和管理,則為一方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和管理,其增值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購買股票、債券、基金、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額,應當屬于間接投資,這種情況下,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2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7.夫妻雙方關系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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